Page 121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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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責任險。但無限的賠償責任及非經濟損失之賠償,包
                                      括懲罰性賠償 (Punitive Damage),則不適用。

                                3. 伊斯蘭再保險 (Retakaful)


                                       伊斯蘭再保險與傳統再保險的意涵相同,為保險公司將
                                  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之一部或全部,移轉由再保險公司承擔

                                  之契約行為。再保險之功能,不但能為保險公司擴大承保能
                                  量及穩定損失經驗,更為保戶獲取較安全之保險保障,增強

                                  保險公司經營之安全與信用。因而,再保險公司同時扮演保
                                  證人 (Guarantor)、合夥人 (Partner) 及銀行家 (Banker) 的角

                                  色。伊斯蘭保險之保險,即伊斯蘭再保險 (Retakaful),與
                                  傳統保險有相似之定位;惟伊斯蘭再保險公司之運作方式和

                                  伊斯蘭保險相同,是以互助合作的方式經營,透過盈利分享
                                  模式  (Mudarabah Model)  或 營業代理模式  (Wakala

                                  Model),由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分攤損益。
                                       雖然,傳統再保險公司之運作並未完全遵循伊斯蘭金融

                                  之規範,但並非所有傳統再保險商品皆為伊斯蘭律法所禁
                                  止;尤其考慮伊斯蘭保險推行初期,缺乏符合伊斯蘭規定之

                                  再保險保障經驗,且目前伊斯蘭再保險公司的家數稀少,公
                                  司評比普遍不佳,使得伊斯蘭再保險之承保能量有限。因

                                  而,為財務安全之考慮,伊斯蘭學者允許伊斯蘭保險公司在
                                  承保不足或特定的條件下,可向傳統再保險公司投保部分具

                                  有損益分攤特性之再保險契約,例如比率再保險 (Quota
                                  Share Reinsurance),原保險公司將每一危險之保險金額,

                                  按照約定之比率 (Quota)  與再保險人分攤,保費及損失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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