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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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 暫停輸出入貨品 (暫停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罰鍰 (新台幣 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 (違反貿易法第 16 條輸出入配額者)  凍結配額、收回配
                                       額、取消實績、停止申請配額資格 (貿 29)。

                            2. 受撤銷登記處分者,自撤銷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三、選擇外匯往來銀行-指定銀行

                           依「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第 2 條規定「凡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銀行法及本辦法
                       之規定,就下列各項具文向中央銀行申請為辦理外匯業務銀行。(以下簡

                       稱指定銀行)……」。第 3 條規定「中央銀行於收到前項申請後,經審查
                       核准者,應發給指定證書。上項指定證書,應註明核准業務範圍。」又

                       第 4 條規定「指定銀行經中央銀行之核准,得辦理下列外匯業務之全部
                       或一部分:

                           1. 出口外匯業務。
                           2. 進口外匯業務。

                           3. 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4. 外匯存款。
                           5. 外幣貸款。

                           6. 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7. 中央銀行指定及委託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據此,貴公司擬利用銀行辦理進口業務,首要條件要選擇經中央銀
                       行外匯局發給指定銀行證書之指定銀行。


                       四、貨品進出口之相關規定

                       (一)依據「貿易法」、「貿易法施行細則」、「出進口商登記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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