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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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善後階段:
20.辦理公證及索賠:進口貨物如有短缺或毀損,請公證公司公證
後,如應由船公司負責的,可向船公司索賠,如非船公司負責
的,應向出口商、保險公司或其他應負責之機構索賠。
二、取得合格之「出進口人」之資格
(一)所謂「出進口人」,係指依貿易法經登記為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
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常業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稱
之。
依貿易法第 9 條規定「公司行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
口廠商,得經營輸出入業務。」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由經
濟部訂定之。
又貿易法第 10 條規定「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或依個
人,得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
據此,貴公司如予辦理進出口業必先向經濟部貿易局登記取得合
格之「出進口人」之資格方得辦理出進口業務。
出進口廠商之設立登記手續簡述如下:
1. 公司登記
(1) 台北市及高雄市應向該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登記。
(2) 其他縣市向經濟部申請登記。
2. 營利事業登記
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登記。
3. 出進口廠商登記
(1) 基本條件
登記貿易商者,應係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