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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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2   更生與清算    227



                           清算  債  權  。前  項 債  權  ,  除  本條  例別  有  規  定  外  ,不  論 有無  執  行

                           名  義  ,非  依  更生或  清算   程序,不得行使         其權   利。」    也就是
                           說  ,一  旦  進入更生或     清算  程序,    即 便有擔    保  債  權  或 任 何已有
                           執  行  名  義之  債  權   (  如支  付  命  令  已  確  定者  ) ,  均  不得個  別  進行

                           強  制  執  行。
                               其次  ,  辦理  債 權管理    或  催  收的人員   必須   密  切  注  意的  是第

                           33  條 第  1  項規  定,為   確  定債  權之類別    及金額,「債        權 人應
                           於  法院所  定申   報 債  權之期間    內申   報 債  權之  種  類  、數額或   其  順
                           位  。  其  有  證 明文件  者,  並  應  提 出 之 。」  且  「債  權  人 對 於債務
                           人  之特  定  財產  有 優  先權  、  質  權 、 抵押  權  、  留  置權  或 其 他擔  保

                           物  權  者,  仍  應  依 本條  例規  定申  報  債  權  」  (  第  35  條  第  1  項  )  ,
                           俾  法院知  悉  該有  優  先權  或擔  保 物  權 債  權之  內  容  及該  優 先權  或

                           別除權標    的物   是否  足  以  清償所  擔  保之  債  權  。「  監  督 人或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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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收  受  債  權  申  報  ,應於  補報  債  權期限  屆滿   後,   編  造債  權
                           表  ,由  法院公   告 之  ,  並  應  送  達 於債務人及已    知住  居 所  、 事  務
                           所  或營業  所之   債 權  人。  未  選任監   督 人或  管理   人者,前     項 債  權

                           表  ,由  法院  編  造  之  。」  (  第  33  條  第  3 、  4  項  )   問題  在於  此
                           處  ,由於債    權 人 並  非更生或    清算   程序  之當事    人,  法院   僅以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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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方式  定  其  申  報 期間  ,不  會  個  別  通  知  債  權  人,債  權  人  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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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
                            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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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
                            之:一、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              、月、日、時。二、選任監督人
                            者,其姓名、住址;監督人為法人者,其              名稱、法定代理人及事務所或營
                            業所。三、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               人應於期間內向監督人申報債
                            權;未選任監督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               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四、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              效果。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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