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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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人 清 冊 。」 俾 利 法院 判 斷 是否 具備 更生 之原 因,以 決 定 是否
裁 定開 始 更生程序, 法院 認 為 必 要 時 ,得定 期 命債務人 據實
報 告更生 聲 請前 兩 年內 財產 變 動之 狀 況, 並對 於前條 所 定 事
項 補 充 陳 述 、 提 出 關係 文件 或為 其 他 必 要 之調 查 。 ( 第 44 條 )
其 中 須 注 意者, 第 47 條 第 4 項規 定 : 「債 權 人 清 冊 已 記載
之 債 權 人, 視 為 其 已於申 報 債 權期間之首日 為 與清 冊記載 同
一內 容 債 權之 申 報 。」 也就是說 , 既 已 視 為申 報 ,債 權 人 未
依限 申 報 者, 亦 不生 失 權之 效 果 。
更生程序的 精髓 在於債務人 須自 行 擬 定 解決 債務 之 計
畫 , 也就是 更生 方案 , 依據第 53 條 第 1 、 2 項: 「債務人應
於 補報 債 權期間 屆滿 後十 日 內 提 出 更生 方案 於 法院 。更生 方
案 應 記載 下 列 事項: 一、 清償之 金額。 二 、 三 個月 給付 一 次
以 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 三 、 最 終 清償期 , 自 認 可 更生 方案 裁
定 確 定 之 翌 日 起不得 逾六 年。但有 特別 情 事 者,得 延 長 為 八
年。」 此所謂 「 清償之 金額」不 是指 現有已發生 之 債務 總
額,乃 是指 債務人 願 意 償 還 之 金額, 當然 , 法院也 不 是照 單
全 收,要 給 債 權 人 說 話 的機 會 , 依據第 60 條 第 1 、 2 項:
「 法院 得 將 更生 方案之 內 容 及債務人 財產 及收入 狀 況 報 告 書
通 知 債 權 人,命債 權 人於 法院所 定 期間 內以 書 面 確答 是否同
意該 方案 , 逾 期 不為 確答 , 視 為 同 意。 同 意及 視 為 同 意更生
方案之 已申 報 無擔 保 及無 優 先權 債 權 人過 半 數, 且其所代表
之 債 權 額, 逾 已申 報 無擔 保 及無 優 先權 總 債 權 額 之 二 分之 一
時 , 視 為債 權 人 會 議 可決 更生 方案 。」 所 以,各債 權 人, 特
別是 各金融機構 辦理 催 收人員要 特別 注 意 此處 「 逾 期 不為 確
答 , 視 為 同 意」的 規 定,千萬不 可 誤 了大 事 。如 果 不 同 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