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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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商不成 立 ,債務人得 逕 向 法院聲 請更生或 清算 。 另 依 施行 細
則第 43 條 第 2 項規 定 : 「前 項 金融機構於協商不成 立時 ,
應 付 與 債務人 證 明 書 。」有 此 一 證 明 書始 能向 法院聲 請更生
或 清算 。為 提 升 協商 之公 信 力 , 受 請 求之 金融機構應於協商
成 立之 翌 日 起 七 日 內, 將 債務 清償方案 送 請金融機構 所 在 地
之管 轄 法院 審核, 另 當事 人 亦 可就 債務 清償方案 已 依公 證 法
規 定請 求公 證 人 作 成 公 證書 。本條 例規 定, 法院對 於前 述 債
務 清償方案 應 儘 速 審核, 認 與法 令 無 牴觸 者,應以 裁 定 予 以
認 可 ;認 與法 令牴觸 者,應以 裁 定不 予認 可 , 且 前 項 裁 定,
不得 抗 告。債務 清償方案 經 法院 裁 定 認 可 後,得為 執 行 名
義 。
本 案例 中,經營小吃店的宋千惠因為附近捷運系統開
工,施工圍籬擋 住 人 潮 ,生意一落千丈,害得宋千惠捉襟見
肘,她欠了好幾百萬的債務, 是否可 循 債 清 條 例 的前 置 協商
程序 緩 解 她的 困境 呢? 首先 ,千惠 最 近 五 年來都 從事 小吃店
的營業,如 果 她的營業額 平均 每月在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
應 屬 小 規模 營業, 則合乎 本條 例之規 定, 否則就 不能 適 用前
置 協商程序。 至 於她 所 欠的不 管是 房貸、車貸、週轉金貸款
還 是 卡債, 只 要 是 向金融機構借的, 且 借的 是錢 ,不 管是新
臺幣 還 是外幣 ,都 歸屬 於 民法第 474 條 之 「消費借貸」,一
律適 用債 清 條 例 , 至 於她要向 哪 一家銀行 提 出 債務協商 之 申
請呢? 就 看哪 一家的債務餘額 最 高, 看 起來 是 中華商業銀行
的房貸 500 萬元 最 高,她 可 以向該銀行 提 起債務協商 之 申
請,由中華銀行 邀 請泛亞銀行、台東銀行及華僑銀行一 同 進
行協商,以 紓緩 她的 困 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