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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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商不成    立  ,債務人得     逕 向  法院聲   請更生或     清算  。  另  依  施行  細

                     則第   43  條 第  2  項規  定 : 「前  項  金融機構於協商不成          立時  ,
                     應 付 與  債務人   證  明 書 。」有    此  一  證  明 書始  能向  法院聲  請更生
                     或 清算   。為  提  升  協商  之公  信  力  ,  受  請 求之  金融機構應於協商

                     成 立之   翌  日  起  七  日 內,  將  債務  清償方案  送 請金融機構      所  在 地
                     之管  轄  法院  審核,    另 當事  人  亦  可就  債務  清償方案     已  依公  證 法

                     規 定請   求公  證  人  作 成 公 證書  。本條   例規   定,  法院對    於前  述 債
                     務 清償方案     應  儘  速 審核,  認  與法  令  無 牴觸  者,應以     裁  定  予 以
                     認 可 ;認   與法  令牴觸    者,應以     裁  定不  予認  可  ,  且  前  項  裁  定,
                     不得  抗  告。債務     清償方案     經  法院  裁  定  認  可  後,得為   執  行  名

                     義 。
                         本  案例  中,經營小吃店的宋千惠因為附近捷運系統開

                     工,施工圍籬擋        住  人 潮 ,生意一落千丈,害得宋千惠捉襟見
                     肘,她欠了好幾百萬的債務,                是否可   循  債 清  條  例  的前  置  協商
                     程序  緩  解  她的  困境  呢?  首先   ,千惠   最 近  五 年來都    從事  小吃店
                     的營業,如      果  她的營業額     平均   每月在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

                     應 屬  小  規模  營業,   則合乎   本條   例之規   定,   否則就    不能  適  用前
                     置 協商程序。      至  於她  所 欠的不    管是  房貸、車貸、週轉金貸款

                     還 是  卡債,   只  要  是 向金融機構借的,        且  借的  是錢   ,不  管是新
                     臺幣  還 是外幣    ,都   歸屬  於 民法第     474  條  之  「消費借貸」,一
                     律適  用債   清  條  例  , 至 於她要向   哪  一家銀行    提  出  債務協商   之 申

                     請呢?    就  看哪  一家的債務餘額        最  高,  看 起來  是  中華商業銀行
                     的房貸     500  萬元  最 高,她    可  以向該銀行      提  起債務協商     之  申
                     請,由中華銀行        邀  請泛亞銀行、台東銀行及華僑銀行一                   同 進

                     行協商,以      紓緩  她的   困  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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