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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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請求權人為院長夫人,
                             法院就足以認定其他繼承人都拋棄請求權,而由院長夫人一人

                             單獨所享有。所以,當院長夫人於 89 年 1 月 15 日出售這些土
                             地,所得 1.6 億元,也當然屬於院長夫人所有,怎會分配給子

                             女!?


                             帳戶匯款就是本案贈與事實


                                 當賣地價款匯入子女帳戶,該款項就已經置於該子女的實
                             力支配之下,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而且院長夫人也無法提
                             出該等資金有回流或返還之具體證據;所以院長夫人主張本案

                             並非贈與,國稅局的答覆是「自不足採」。此理依據前行政法
                             院 62 年度判字第 127 號著有判例:

                                    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佔有為要件,此項存款既
                               係被繼承人之名義存入,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
                               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

                               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


                             受贈人有同意贈與嗎?


                                 完整的贈與行為要成立,除了贈與人有贈與資產的事實
                             外,還必須得到受贈人的同意「允受」,此理依據遺贈稅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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