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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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些土地在院長過世後,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而院長夫人在 78 年 5 月 8 日以買賣名義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表示這一定是全體繼承人都同意的轉讓行為,此時,這些土地
就是夫人的自有資產,如果夫人出售變價就應該價金歸夫人,
也不應該把錢匯入子女帳戶。
無論以上三種可能性如何推估,院長夫人出售土地,價金
匯入子女帳戶,根本不合理,只有贈與行為可以解釋。
人頭是信託關係?
此案到最高行政法院又出現另一種法律關係來分析,那就
是信託關係。法院認為人頭替院長持有土地,則屬信託登記,
而院長就是信託的委託人。當委託人院長死亡,這些土地的返
還請求權應屬於院長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人頭在 78 年 5
月 8 日立有同意書,載以「立同意書人○○○ (人頭) 所有坐
落桃園縣龜山鄉○○段 142、149、153、170、172、174 地號
(重劃後為 852、857、858、870、871 及 877 地號) 土地六筆,
出售與○○○ (院長夫人),於未辦妥移轉登記前,同意買受人
先行辦理預告登記,…」等語;而且於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
事項均載明「預為保全權利移轉之請求權、權利範圍:全部」
且所有權人登記為院長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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