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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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次子獲知父親遺囑內容,不敢爭產;長子則打起爭遺
產官司,聲稱已盡奉養責任,當初沒參加父親告別式是因身
體不適。
看完以上這則報導,感謝記者提供這種真人真事作為社會
大眾的警惕。筆者有以下想法與規劃建議:
1. 民法有規定,可以讓逆子喪失繼承權。規定如下:
民法第 1145 條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
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
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
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
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
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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