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457
Appendix 附 錄 445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 按 期定額 給 付者,其價值之 計 算 ,以 每 年
享有信託利益之 數 額,依 贈 與時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 , 按 年 複 利 折算 現 值之 總 和 計 算 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
利為 全部 信託利益 扣 除 按 期定額 給 付後之 餘 額者,其價值之 計
算 ,以 贈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 除依 前 段 規定 計 算 之價值後之 餘
額 計 算 之。
五 、享有 前 四 款 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 部 者, 按 受益 比率計 算 之。
立法理由
一、 明 定修正條文第 五 條之一所定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之 計 算 基 準 。
二、依修正條文第 五 條之一規定,信託契約 明 定信託利益之 全部 之受益人
為 非委 託人者, 視 為 委 託人將享有 全部 信託利益之權利 贈 與受益人,
此一 情形 , 委 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未保 留 任 何 權利,如同 委 託人將 該 信
託財產 贈 與 他 人一般,故以信託金額或 贈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作為享
有 全部 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之 計 算 基 準 , 爰 於第一 款 規定。
三 、信託契約 明 定信託利益之一 部 之受益人為 非委 託人者, 若 一 部 之信託
部 分, 乃 委 託人保 留 於信託期間享有信託財產所 須 至特定期 生
以外之
利益為
孳息
委 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依信託契約規定,
孳息
之權利,而
間
贈
金額或 屆滿 或信託關係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消滅 時,方 始 取得受 與時 之信託利益,故 至實際應受益時 明 定以信託 止 之期
按贈
起
贈
間,依 贈 與時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複 利 折算 現
值, 爰 於第二 款 規定。
四、信託契約 明 定 委 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所 生 孳息 之權利,而
委 託人保 留 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取 回 剩 餘 信託財產之權利,則以信託
金額或 贈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 除 委 託人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保 留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