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457

Appendix     附 錄   445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               按  期定額    給 付者,其價值之         計 算 ,以   每 年
                                    享有信託利益之         數 額,依    贈 與時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 , 按  年 複 利 折算   現 值之  總  和  計 算 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
                                    利為  全部   信託利益      扣 除  按  期定額   給  付後之   餘  額者,其價值之         計

                                    算 ,以   贈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 除依   前 段 規定   計 算  之價值後之      餘
                                    額 計 算 之。

                               五 、享有    前 四 款 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            部 者,  按 受益   比率計    算 之。


                           立法理由
                           一、  明 定修正條文第       五 條之一所定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之                     計 算 基 準 。

                           二、依修正條文第          五  條之一規定,信託契約            明 定信託利益之        全部  之受益人

                               為  非委  託人者,     視 為  委 託人將享有      全部   信託利益之權利         贈 與受益人,
                               此一  情形   , 委  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未保            留  任 何  權利,如同      委 託人將    該 信
                               託財產    贈  與 他  人一般,故以信託金額或             贈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作為享

                               有 全部   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之          計 算 基 準 , 爰 於第一     款 規定。

                           三 、信託契約      明 定信託利益之一         部  之受益人為      非委  託人者,      若  一 部  之信託
                                                 部  分,  乃 委  託人保   留  於信託期間享有信託財產所  須 至特定期        生
                                          以外之
                               利益為
                                      孳息
                                              委 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依信託契約規定,
                               孳息
                                   之權利,而
                               間
                                                                     贈
                               金額或 屆滿  或信託關係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消滅  時,方  始  取得受  與時  之信託利益,故  至實際應受益時  明  定以信託 止  之期
                                                                按贈
                                                                         起
                                      贈
                               間,依    贈  與時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複  利  折算  現
                               值,  爰 於第二    款 規定。
                           四、信託契約       明 定  委  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所                  生 孳息   之權利,而

                               委  託人保   留 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取    回  剩  餘 信託財產之權利,則以信託
                               金額或    贈  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 除  委  託人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保   留 信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