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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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附 錄 443
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
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
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
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立法理由
一、 明 定信託關係存續 中 受益人 死亡 時,其依修正條文第一 三 條之二第二
項 規定,應 課徵遺 產 稅 之權利價值之 計 算 基 準 。
二、信託關係存續 中 受益人 死亡 時, 若 其享有 全部 信託利益之權利,則如
同 該 信託財產之實際所有人,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 死亡 時信託財產
之時價,作為其所 遺 享有信託利益權利之價值, 據 以 課稅 , 爰 於第一
款 規定。
三 、 若 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僅為 孳息 以外之 部 分,則 該部 分之權利,
將由 繼 承 人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取得 鼕 息 以外之信託利益,故以信託金
額或受益人 死亡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按 死亡 時 起 至實際應受益時之期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複 利 折
時
死亡
間,依受益人
郵
款 規定。
爰 於第二
算 現 值,
四、
若
,以信
該
於信託存續期間取得信託財產所 其僅就 孳息 部 分之信託利益享有權利,則 生 之 孳息 , 該部 利益價值之 分之權利,由 計 算 繼 承 人
託金額或受益人 死亡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 除 死亡 時 孳息 以外權利之
價值後之 餘 額為 準 , 但 孳息 係 給 付約 載 之 固 定利 息 者,以 每 年享有之
利 息 ,依受益人 死亡 時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 , 按
年 複 利 折算 現 值之 總 和 , 據 以 課稅 , 爰 於第 三款 規定。
五 、 若 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係採 按 期定額 ( 包括明 定或可得 推 知 之一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