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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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附 錄   443




                                    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
                                    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

                                    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
                                    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立法理由

                           一、  明  定信託關係存續        中 受益人    死亡   時,其依修正條文第一            三  條之二第二
                               項 規定,應     課徵遺    產 稅 之權利價值之       計 算 基 準 。
                           二、信託關係存續          中  受益人   死亡  時,   若 其享有    全部  信託利益之權利,則如

                               同  該 信託財產之實際所有人,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                          死亡   時信託財產

                               之時價,作為其所          遺  享有信託利益權利之價值,               據  以 課稅  , 爰  於第一
                               款 規定。
                           三 、 若  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僅為                孳息  以外之    部 分,則    該部   分之權利,

                               將由  繼  承  人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取得    鼕  息  以外之信託利益,故以信託金

                               額或受益人      死亡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按  死亡  時 起  至實際應受益時之期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複  利  折
                                                 時
                                             死亡
                               間,依受益人
                                                   郵
                                                 款 規定。
                                        爰 於第二
                               算 現 值,
                           四、
                               若
                                                                                            ,以信
                                                                          該
                               於信託存續期間取得信託財產所 其僅就  孳息  部  分之信託利益享有權利,則  生 之 孳息  ,  該部 利益價值之 分之權利,由  計 算  繼  承  人
                               託金額或受益人         死亡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  除 死亡  時 孳息   以外權利之
                               價值後之     餘 額為   準 ,  但 孳息  係 給  付約  載  之 固  定利  息  者,以   每 年享有之
                               利  息 ,依受益人      死亡  時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  率  , 按

                               年 複 利 折算   現 值之   總 和 , 據 以 課稅   , 爰 於第   三款  規定。
                           五 、 若 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係採               按 期定額     (  包括明  定或可得    推 知 之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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