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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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信託與營業稅 181
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 1 條 ) 。故我國的營業人在國外銷售貨物不屬我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而國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則屬我國營業稅
的課稅範圍。
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係指: 1.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
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
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係指: 1.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
或使用者。 2.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3. 外國保
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 ) 。
參、納稅義務人及營業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2. ) 第 2 條規定,
進口貨物之收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貨人或持有人。
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另依同法第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28 條規
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又同法第 29
條規定:「專營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第 8 款、第 12 款至第 15
款、第 17 款至第 20 款、第 31 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
免辦營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