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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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信託與營業稅   181




                           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   1  條 ) 。故我國的營業人在國外銷售貨物不屬我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而國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則屬我國營業稅
                           的課稅範圍。

                               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係指:                    1.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
                           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

                           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係指:                  1.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

                           或使用者。      2.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3.   外國保
                           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 ) 。



                           參、納稅義務人及營業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2.  )   第  2  條規定,
                                                                                      進口貨物之收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貨人或持有人。
                           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另依同法第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28  條規
                           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又同法第                                       29
                           條規定:「專營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第   8  款、第    12  款至第   15

                           款、第    17  款至第   20  款、第   31  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
                           免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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