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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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信託課稅實務




                      肆、營業稅的稅額的計算



                          我國現行營業稅法同時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二種,以加值型為主,非
                      加值型為輔。除了對於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及其他免申報銷售額之營

                      業人,因採加值型課徵有困難,採毛額型課稅外,原則上均採加值型課
                      稅。


                      一、加值型營業人


                          加值型營業稅是就營業人所創造的附加價值課稅,所謂的附加價值,
                      就是營業人銷項與進項金額的差額,例如某營業人進項金額為                                   100  元,而

                      銷貨金額為       120  元,其加值額即為         20  元,故以進銷項的差額乘以稅率,即
                      為應納的營業稅。計算公式:                ( 銷項-進項     ) ×稅率=應納稅額。為了實務作

                      業的便利,我國稽徵實務上採稅額相減法,計算公式為:銷項×稅率=銷
                      項稅額;進項×稅率=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                                    (  溢付  )   稅

                      額。在實務作業上,當營業人向賣方進貨時,除支付貨款外還要支付進項
                      稅額給賣方。銷貨時,依銷售額所計算的稅額即為銷項稅額,於每二月一

                      期辦理申報時,以當期的銷項稅額合計數,減除進項稅額的合計數,即為   (  溢付  )   的營業稅。
                      該營業人應納



                      銷項稅額時,則有溢付的營業稅,溢付的營業稅額稱之為留抵稅額,留抵  當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時,即有應納的營業稅,而當進項稅額大於

                      稅額原則上僅能用以扣抵以後的應納稅額                      , 而不得申請退還。但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設有例外可申請退還的規定,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應

                      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1.   因銷售第    7  條規定   適 用 零 稅率貨物或勞
                      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  併  、轉

                      讓 、解散或廢止申請          註 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同條第                     2  項規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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