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194
182 信託課稅實務
肆、營業稅的稅額的計算
我國現行營業稅法同時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二種,以加值型為主,非
加值型為輔。除了對於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及其他免申報銷售額之營
業人,因採加值型課徵有困難,採毛額型課稅外,原則上均採加值型課
稅。
一、加值型營業人
加值型營業稅是就營業人所創造的附加價值課稅,所謂的附加價值,
就是營業人銷項與進項金額的差額,例如某營業人進項金額為 100 元,而
銷貨金額為 120 元,其加值額即為 20 元,故以進銷項的差額乘以稅率,即
為應納的營業稅。計算公式: ( 銷項-進項 ) ×稅率=應納稅額。為了實務作
業的便利,我國稽徵實務上採稅額相減法,計算公式為:銷項×稅率=銷
項稅額;進項×稅率=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 ( 溢付 ) 稅
額。在實務作業上,當營業人向賣方進貨時,除支付貨款外還要支付進項
稅額給賣方。銷貨時,依銷售額所計算的稅額即為銷項稅額,於每二月一
期辦理申報時,以當期的銷項稅額合計數,減除進項稅額的合計數,即為 ( 溢付 ) 的營業稅。
該營業人應納
銷項稅額時,則有溢付的營業稅,溢付的營業稅額稱之為留抵稅額,留抵 當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時,即有應納的營業稅,而當進項稅額大於
稅額原則上僅能用以扣抵以後的應納稅額 , 而不得申請退還。但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設有例外可申請退還的規定,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應
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1. 因銷售第 7 條規定 適 用 零 稅率貨物或勞
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 併 、轉
讓 、解散或廢止申請 註 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同條第 2 項規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