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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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營業稅制的現況







                      壹、應課營業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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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是對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課稅,所謂銷售貨物是指將
                      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 )   而銷售勞務是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
                      益,以取得代價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 ) 。另基於課
                      稅公平及彌補稅制上的缺漏,下列行為亦視為銷售:                             1.   營業人以其產製、

                      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

                      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2.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
                      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3.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
                      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4.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5.  營業人銷售代

                      銷貨物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的規定,於勞務亦準用之  3  條第  3  項 ) 。此外,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營業稅法第



                      貳、課稅範圍-屬地主義  3  條第  4  項 ) 。



                          我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1.   以營利為目
                       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
                       售貨物或勞務者。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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