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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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營業稅制的現況
壹、應課營業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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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是對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課稅,所謂銷售貨物是指將
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 ) 而銷售勞務是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
益,以取得代價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 ) 。另基於課
稅公平及彌補稅制上的缺漏,下列行為亦視為銷售: 1. 營業人以其產製、
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
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2.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
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3.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
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4.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5. 營業人銷售代
銷貨物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的規定,於勞務亦準用之 3 條第 3 項 ) 。此外,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營業稅法第
貳、課稅範圍-屬地主義 3 條第 4 項 ) 。
我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1. 以營利為目
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
售貨物或勞務者。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