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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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其實際交易價格難以明確區分,應依「公正第三人認可
                               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

                               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
                               基礎。












                            承案例五,假設高雄資產管理公司與甲君簽訂之『債權購買合
                        約』中,無經買賣雙方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高雄資

                        產管理公司應依經「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

                        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
                        權售價之基礎。其評定價值如下:


                               債務人            張三      李四     王五    A 公司 B 公司        合計

                          不良債權評定價值             25      30     30     55     60       200


                          1. 個別不良債權之售價分攤計算如下:
                            不良債權 (張三)=200×25/200=25 (萬元)

                            不良債權 (李四)=200×30/200=30 (萬元)
                            不良債權 (王五)=200×30/200=30 (萬元)

                            不良債權 (A 公司)=200×55/200=5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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