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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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其實際交易價格難以明確區分,應依「公正第三人認可
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
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
基礎。
承案例五,假設高雄資產管理公司與甲君簽訂之『債權購買合
約』中,無經買賣雙方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高雄資
產管理公司應依經「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
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
權售價之基礎。其評定價值如下:
債務人 張三 李四 王五 A 公司 B 公司 合計
不良債權評定價值 25 30 30 55 60 200
1. 個別不良債權之售價分攤計算如下:
不良債權 (張三)=200×25/200=25 (萬元)
不良債權 (李四)=200×30/200=30 (萬元)
不良債權 (王五)=200×30/200=30 (萬元)
不良債權 (A 公司)=200×55/200=5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