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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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實際交易價格者,應採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
                             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
                             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成本之基礎。












                            承案例一,假設高雄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債權購買

                        合約」中,未要求保留「於確認期間刪除與調整購買價格」之權利,
                        亦無經買賣雙方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

                             1.  高雄資產管理公司應依經「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

                               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
                               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基礎。個別不良債權之入帳成本

                               計算如下:
                               不良債權 (張三)=150×25/200=18.75 (萬元)

                               不良債權 (李四)=150×30/200=22.5 (萬元)
                               不良債權 (王五)=150×30/200=22.5 (萬元)

                               不良債權 (A 公司)=150×55/200=41.25 (萬元)
                               不良債權 (B 公司)=150×60/200=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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