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P. 136
126
二、成本的認定
(一)基本原則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應依「所得稅法」
第 45 條規定,以支付成本之總價及其他必要支出如手續費等,按實際
成本認定。至於其參與競標不良債權之支出,包括行政規費、委外代
98
辦費、鑑價費及其他與競標相關之費用,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 。
(二)整批購入成本的認定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
99
時,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成本 :
1. 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
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成本。
高雄資產管理公司購買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實際支付之購買總
價為 150 萬元,該批不良債權係以 5 筆債權為一個組合 (portfolio),個
別不良債權之資料如下:
98 財政部 93 年 9 月 23 日臺財稅字第 0930454947 號令。
99 財政部 93 年 9 月 23 日臺財稅字第 0930454947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