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P. 136

126



                         二、成本的認定



                        (一)基本原則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應依「所得稅法」
                        第 45 條規定,以支付成本之總價及其他必要支出如手續費等,按實際

                        成本認定。至於其參與競標不良債權之支出,包括行政規費、委外代
                                                                                        98
                        辦費、鑑價費及其他與競標相關之費用,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 。


                        (二)整批購入成本的認定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

                                                                  99
                        時,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成本 :
                          1.  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
                             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成本。












                            高雄資產管理公司購買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實際支付之購買總
                        價為 150 萬元,該批不良債權係以 5 筆債權為一個組合 (portfolio),個

                        別不良債權之資料如下:


                        98  財政部 93 年 9 月 23 日臺財稅字第 0930454947 號令。
                        99  財政部 93 年 9 月 23 日臺財稅字第 0930454947 號令。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