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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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雙方有關法規,在各們職能和權限範圍內,加強雙方合作。
                               2.  確保雙方在對方設立的保險業機構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開展業務。

                               3.  確保雙方對相互設立、參股的保險業機構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督管
                                  理,並積極協助對方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  雙方只有在符合有關法規的情況下,才可根據備忘錄提供有關資
                                  訊。
                               5.  定義:

                                  (1)  備忘錄所稱保險業機構,是指按照雙方各自的有關法規設立登

                                      記,並受雙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營業性保險業機
                                      構,其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2)  備忘錄所稱分支機構,是指保險業機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3)  備忘錄所稱關係機構,在台灣是指控制機構及從屬機構,在大

                                      陸是指關聯機構及附屬機構。
                                  (4)  備忘錄所指保險業機構進入對方市場方式包括設立和參股兩種

                                      方式,其中設立包括合資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三種形式,參
                                      股是指股權比例未滿(低於)25%的股權形式。

                               6.  重大監督管理事項
                                  (1)  一方保險業機構或其關係機構發生償付能力、業務狀況有顯著

                                      惡化或有違規行為,而有可能影響該機構在另一方設立、參股
                                      的保險業機構的正常營運。

                                  (2)  一方保險業機構在另一方設立、參股的保險業機構或其關係機
                                      構,發生償付能力、財務、業務問題或其主要股東、董事、高

                                      層管理人員受重大事故,而有可能對投資保險業機構的權益產
                                      生不利影響。

                                  (3)  根據審慎監督管理原則,發生了可能對雙方保險業正常營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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