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P. 154

144





                                 生不利影響的事件。
                              (4)  一旦需要對重大監督管理事項採取措施,雙方應盡可能在採取

                                 措施前通知對方。如確有困難,一方應在採取措施後,儘快通
                                 知另一方。

                              (5)  在接到一方授權代表的書面請求後,另一方得在有關法規許可
                                 範圍內,將資訊提供予另一方。

                              (6)  任一方認為有採取緊急必要措施時,得以對方同意的其它形式
                                 請求另一方提供資訊,受請求方應儘快回應此類要求,隨後十

                                 日內以書面確認。


                          由於大陸保險監理單位除中央保監會外,尚有省市之保監局,展業必
                      須經過層層簽報,目前台灣保險業正爭取審批制度透明化,並在 ECFA 中

                      提出類似美韓 FTA「對於文件齊全的金融服務申請案,應該於 120 日內作
                      出行政決定」之協議,希望能有利業者經營。當然爭取持參股「專業核

                      定」比例及保險商品審查負面表列,更為非常重要的開放項目。大陸保險
                      市場發展迅速,無論在法規或市場規模都變動很大,因此,建議應特別對

                      台灣的開放條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
                      正條文),及中國地區的申請程序(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等通知)隨時研究

                      並瞭解變動情形,以減少不必要的紛擾。

                      (二)對於合資或參股合約應更加審視周延性


                          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進入方式形式有三:

                          1.  在中國設立分公司
                          2.  與中資公司合資

                          3.  戰略投資者參與中資保險公司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