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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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利影響的事件。
(4) 一旦需要對重大監督管理事項採取措施,雙方應盡可能在採取
措施前通知對方。如確有困難,一方應在採取措施後,儘快通
知另一方。
(5) 在接到一方授權代表的書面請求後,另一方得在有關法規許可
範圍內,將資訊提供予另一方。
(6) 任一方認為有採取緊急必要措施時,得以對方同意的其它形式
請求另一方提供資訊,受請求方應儘快回應此類要求,隨後十
日內以書面確認。
由於大陸保險監理單位除中央保監會外,尚有省市之保監局,展業必
須經過層層簽報,目前台灣保險業正爭取審批制度透明化,並在 ECFA 中
提出類似美韓 FTA「對於文件齊全的金融服務申請案,應該於 120 日內作
出行政決定」之協議,希望能有利業者經營。當然爭取持參股「專業核
定」比例及保險商品審查負面表列,更為非常重要的開放項目。大陸保險
市場發展迅速,無論在法規或市場規模都變動很大,因此,建議應特別對
台灣的開放條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
正條文),及中國地區的申請程序(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等通知)隨時研究
並瞭解變動情形,以減少不必要的紛擾。
(二)對於合資或參股合約應更加審視周延性
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進入方式形式有三:
1. 在中國設立分公司
2. 與中資公司合資
3. 戰略投資者參與中資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