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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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請書 , 載明擬 設立的分支機構的 名 稱、 運 營資 金 、業務
範圍、 總 公司及分支機構住所等;
申請 任職的 人 最近 高 級管理人 年 的 財 務會 的資 計 報告; 證 明 ;
二 )
3
(
員
三 )
格
擬
(
( ( 四 ) ) 經營 方針 和 計畫 ; 料庫 、 技術 措施及與業務有關的其
五
營業場所、信用資訊資
他設施的資 料 ;
( 六 )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 檔 、資 料 。
第 十 二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 之日起 60 個工 作日 依
照 上述 規定進行 審查 , 作 出批准或不 予 批准的 決 定,並 通知
申請 人。不 予 批准的,應當 說明 理由 60 個工 作日 內不能 作 出
決 定的,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 延
長 30 日 ,並 將延長期限 的理由告 知申請 人。
第 十 三條 有 下列情 形 之 一的,不得擔任徵信機構的 高 級管理人 員 、 董
事、監事:
( 一 ) 因犯 有 貪污 、 賄賂 、 侵佔財產 、 挪 用 財產 或 破壞 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秩序 罪 , 被判 處 刑 罰,執行 期滿 未 逾 5 年 ,或 因
犯罪被剝奪 政 治 權利,執行 期滿 未 逾 5 年 ;
( 二 ) 擔任或 曾 經擔任 因違 法 被 撤銷或 被吊 銷營業執照的公司、
企業的法定 代表 人或負責人,並負有個人責任或 直 接領 導
責任,自該公司、企業 被吊 銷營業執照 之日起 未 逾 3 年 ;
三 ) 擔任或 曾 經擔任 破產清算 公司、企業的 董 事或 廠長 、經
(
破產
理,對該公司、企業 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 數額較 大的 債 務 逾 3 年 ; ;
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
未
業
清償
未
到期
(
四 )
個人所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