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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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徵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危害
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徵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徵信機構的設立
設立徵信機構,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經
第九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徵
信業務。
經批准設立的徵信機構,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經
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徵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
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徵信機構變更業務範圍、組織形式,分立、合併,設立、收購
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重
大事項,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徵信機構開展有關業務應接受其他監管部
門批准的,徵信機構應及時 將 批准 情 況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
理部門 備案 。
第 十 條 設立徵信機構,應當具 備下列 條 件 :
( 一 ) 實 繳註冊 資本不 少於 五 百萬元 人民 幣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報
告業務的,實 繳註冊 資本不 少於 五 千萬元 人民 幣 ;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 )
(
有具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任職資
三 ) 監事、 備 高 級管理人 員 ; 格 的 董 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