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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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徵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危害
                                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徵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徵信機構的設立


                         設立徵信機構,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經
                        第九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徵

                                信業務。
                                經批准設立的徵信機構,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經

                                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徵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
                                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徵信機構變更業務範圍、組織形式,分立、合併,設立、收購
                                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重

                                大事項,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徵信機構開展有關業務應接受其他監管部

                                門批准的,徵信機構應及時               將 批准  情  況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
                                理部門    備案  。

                        第 十 條  設立徵信機構,應當具            備下列    條 件 :
                                ( 一 ) 實  繳註冊  資本不  少於  五 百萬元    人民  幣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報

                                   告業務的,實       繳註冊   資本不    少於  五 千萬元    人民  幣 ;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 )
                                (
                                   有具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任職資
                                三  ) 監事、  備 高  級管理人  員  ;                        格 的 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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