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9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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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大陸信用體系建設介紹 431
( 三 ) 資訊 披露 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 種類 ;
四 ) 獲 得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等的 方 式及收 費標
(
準 ; 處理程式;
異議
五 )
(
六 )
(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分業務、信用評級業務的, 依法 需 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還 應當公開
其信用分 數 或等級的 劃 分及 含 義、評分和評級程式、 方 法等
事項。
第四章 信用評級
第二 十 五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應當 按 照 科學 、公 正 的原則
制定信用評級 標準 和評級 方 法, 獨 立、 客觀 、公 正 、 審慎
和 透明地 開展評級活動。
第二 十 六條 徵信機構不得以 惡性競爭 、評級 詐騙 、以級定 價 或以 價 定
級等 方 式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第二 十 七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應當建立 下列防 範利益 衝突
的機制:
( 一 ) 徵信機構與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資 產 關 聯 或其他利害關
係 ,可能 影響 評級公 正性 的,不得提供有關該法人或其
他組織信用狀況、 債券償付 能 力 等的徵信 服 務;
( 二 ) 徵信機構應當建立 專 業的評級 隊伍 ,評級人 員 不得從事
信用 諮詢 或 顧問 業務、不得 參 與評級 價格談判 及其他可
能 影響 評級公 正 的業務活動、不得 兼 職從事與評級業務
有利益 衝突 的工 作 。徵信機構應建立內部 備案 ; 防火牆 制度,
並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