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9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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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大陸信用體系建設介紹             431




                                          ( 三 ) 資訊  披露  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        種類  ;
                                           四  )  獲  得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等的                 方  式及收   費標
                                          (
                                              準  ;   處理程式;
                                             異議
                                           五 )
                                          (
                                           六 )
                                          (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分業務、信用評級業務的,  依法  需  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還 應當公開

                                         其信用分     數 或等級的     劃 分及  含 義、評分和評級程式、            方  法等
                                         事項。



                                                      第四章  信用評級

                             第二   十  五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應當                   按  照 科學  、公   正 的原則

                                          制定信用評級        標準  和評級    方 法,  獨 立、   客觀  、公   正 、 審慎
                                          和  透明地   開展評級活動。

                             第二   十  六條  徵信機構不得以          惡性競爭     、評級   詐騙   、以級定    價  或以  價 定
                                          級等   方 式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第二   十  七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應當建立                      下列防   範利益    衝突
                                          的機制:

                                          ( 一  )  徵信機構與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資             產 關 聯 或其他利害關
                                             係  ,可能   影響  評級公    正性  的,不得提供有關該法人或其

                                             他組織信用狀況、         債券償付     能 力 等的徵信     服 務;
                                          ( 二  )  徵信機構應當建立     專 業的評級     隊伍  ,評級人     員  不得從事

                                             信用   諮詢  或 顧問   業務、不得     參  與評級   價格談判     及其他可
                                             能  影響  評級公   正  的業務活動、不得         兼 職從事與評級業務

                                             有利益    衝突  的工   作  。徵信機構應建立內部  備案  ;     防火牆  制度,
                                             並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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