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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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信管理條例



                            一項巨大的國家信用體系建設,一定要有相關的法律來規範,才
                        能夠在執行時不會產生脫序的現象。其實早在                         2002  年,由當時中國人

                        民銀行總行負責,由副行長肖鋼                  (  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         )   主持的專題工
                        作小組,起草涉及徵信行業開發和業務操作規範的法規──「徵信管

                        理條例」,曾經廣泛徵求政府各部門專家學者、企業機構負責人及商
                        業銀行的意見,據悉迄目前該管理條例,仍未正式出                             台  , 似乎應   該 加

                        快腳步   ,  俾讓  業者及相關       單位  ,企業    或 個人有所     遵循   ,才能    讓  整個國
                        家信用體系建設         走 得更  順遂   。按主管     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徵信

                        業  監督  管理部門,負責        對  徵信機構及其業務          活 動實   施監督   管理。有關
                        徵信管理條例        ( 草 案 )   總計  九章六  十三條,其內容如下:



                        徵信管理條例          ( 草案  )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徵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合  第一章  總則
                                法權益,規範徵信機構的行為,促進徵信業發展,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徵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從事徵信業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徵信業務是指依法                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資訊,並                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

                                信用評級等的業務活動。行政機                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
                                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

                                                              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
                                相關的信用資訊,或對外提供本                織收集、整理、保存與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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