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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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管理條例
一項巨大的國家信用體系建設,一定要有相關的法律來規範,才
能夠在執行時不會產生脫序的現象。其實早在 2002 年,由當時中國人
民銀行總行負責,由副行長肖鋼 ( 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 ) 主持的專題工
作小組,起草涉及徵信行業開發和業務操作規範的法規──「徵信管
理條例」,曾經廣泛徵求政府各部門專家學者、企業機構負責人及商
業銀行的意見,據悉迄目前該管理條例,仍未正式出 台 , 似乎應 該 加
快腳步 , 俾讓 業者及相關 單位 ,企業 或 個人有所 遵循 ,才能 讓 整個國
家信用體系建設 走 得更 順遂 。按主管 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徵信
業 監督 管理部門,負責 對 徵信機構及其業務 活 動實 施監督 管理。有關
徵信管理條例 ( 草 案 ) 總計 九章六 十三條,其內容如下:
徵信管理條例 ( 草案 )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徵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合 第一章 總則
法權益,規範徵信機構的行為,促進徵信業發展,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徵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從事徵信業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徵信業務是指依法 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資訊,並 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
信用評級等的業務活動。行政機 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
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
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
相關的信用資訊,或對外提供本 織收集、整理、保存與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