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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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授信後之信用管理 333
依據 稅 法規定,公司可在應收帳款確定不能收回當期, 直 接自應
收帳款中 沖 銷; 亦 可在銷貨發生 年 度,提列呆帳損失 準 備 , 但 備抵 呆
帳餘 額 最高不得 超 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 額 之 1% 。企業有 下 列 情
事 之一者, 視 為實 際 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 年 度 沖 抵備抵 呆
帳。
1. 因倒 閉 、 逃匿 、 和 解 或 破 產之 宣 告 、或 其他原 因,致債權之一
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 債權中 逾 期 2 年 ,經催收後 未 收 取本 金或利息者。而債權 逾 期
2 年 之 計算 , 係 自 該 項 債權 原 到期應 行償 還 之 次 日 起 算 ,債務
人於上 述 到期日以後 償 還 部 分 債款者 亦 同。
至於實 際 發生呆帳的 合 法 憑證 ,需依 下 列方式提 供 相 關 的 證明 文
件 ,方能認列呆帳損失 :
1. 呆帳損失屬於債務人倒帳、 逃匿 、無從 行 使催收者, 除取具 郵
警
達
之存
證
機
政事 業無法送 或 他 遷 不 明 前之確實營業地 信 函 外,並應有 址 之 證明 察 文 件 。 有 該 營利 事
關書
閉
業倒
關
。
台灣
委託
大
員會
3. 2. 債務人 之 證明 居 住國 大 外者,應有 地 區 者,應有 我 國駐 行政 外使 院 領館 陸委 、 商 務 代 表或外 處理 貿 機
債務人
居
陸
住
地 區 與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往來有 關事 務的機 構 或 團體 的 證明 。
4. 屬 和 解 者,若為法 院 之 和 解 , 包括 破 產前法 院 之 和 解 或 訴 訟 之
和 解 ,應有法 院 之 和 解 筆 錄 或 裁 定 書 正 本 ;若為 商 業會、 工 業
會之 和 解 ,應有 和 解 筆 錄 。
5. 屬 破 產之 宣 告 或依法重 整 者,應有法 院 之 裁 定 書 正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