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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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財產保險共保業務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6]31 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目前,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共保業務時,存在著一些不規範的行為,
使大量風險留在分支機構層面,總公司不能準確掌握整體風險累積情況,
無法合理安排再保險,影響了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同時,也加大了再保險
公司的累積風險,妨礙了再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範共保行
為,防範和化解因不規範共保行為造成的風險累積,促進財產保險市場又
快又好地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的共保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險人同意由多個保險人進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簽發保單,或由主承保人簽發保單,同時附共保協議;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續費應與分保手續費平均水準
有顯著區別。
二、各公司應加大對共保業務的管理力度,及時發現不規範的共保行為並
加以糾正。
(一)提高對不規範共保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防範風險累積;
(二)完善共保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共保業務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監
控,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上進行規範;
(三)嚴格控制承保許可權,對核保人員的承保許可權建立一套完善
的管理體系;
(四)完善資訊系統,加強對共保業務資訊的統計,細劃共保業務保單資
訊的統計要素,強化資訊查詢和統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