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03

93




                           一、界定大陸地區合格投資人之範圍如下:


                               1. 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原則比照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管理方

                                  式,應辦理登記及委託保管銀行投資證券及期貨;
                               2.  上市櫃公司之大陸籍員工及海外企業來臺上市櫃之陸籍股東:依法

                                  得認購或獲配有價證券,惟僅能賣出不得買進,並應依規定辦理登
                                  記。



                           二、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之投資範圍及投資限額如下:


                           (一)投資範圍:


                               原則比照僑外資,但不得投資興櫃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且不
                           得借券、標借、信用交易及開立綜合交易帳戶。


                           (二)投資限額:


                               1.  加計僑外資投資數額,不得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僑外資持股
                                  比率上限。

                               2.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 10%以上股份,視為直接
                                  投資,應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3. 投資證券之限額由金管會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三、對於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之相關管理機制如下:


                               1.  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
                                  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2. 其表決權之行使,原則上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