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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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大陸地區合格投資人之範圍如下:
1. 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原則比照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管理方
式,應辦理登記及委託保管銀行投資證券及期貨;
2. 上市櫃公司之大陸籍員工及海外企業來臺上市櫃之陸籍股東:依法
得認購或獲配有價證券,惟僅能賣出不得買進,並應依規定辦理登
記。
二、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之投資範圍及投資限額如下:
(一)投資範圍:
原則比照僑外資,但不得投資興櫃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且不
得借券、標借、信用交易及開立綜合交易帳戶。
(二)投資限額:
1. 加計僑外資投資數額,不得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僑外資持股
比率上限。
2.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 10%以上股份,視為直接
投資,應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3. 投資證券之限額由金管會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三、對於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之相關管理機制如下:
1. 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
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2. 其表決權之行使,原則上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