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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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大陸QDII之現況






                          自 2004 年 8 月 9 日,大陸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保險外匯資

                      金境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範了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於
                      2004 年 8 月 9 日大陸保監會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細則》,允許保險公司將核准投資付匯額度 10%以內的外匯資金投資於紐
                      約、倫敦、法蘭克福、東京、新加坡和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中國企業股

                      票。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6) 5
                      號》,個人投資者可以委託銀行、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進行境外理財。

                      2006 年 4 月 17 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外管局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
                      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委託境內商業銀

                      行在境外進行金融產品投資。2006 年 9 月 30 日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基金

                      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範基金管理公
                      司境外證券投資的業務流程及相關監督管理內容。2007 年 5 月 10 日銀監會
                      發布《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將股

                      票及其結構性產品納入銀行 QDII 產品投資範圍。2007 年 6 月 18 日證監會

                      發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允許證券公
                      司、基金公司公開籌集資金投資海外股市。同日,證監會亦發布《合格境
                      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之通知》,明訂其投資

                      範圍不受限制。         3

                          依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境內機構
                      投資者資格條件如下:


                      3 田劍英,「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及其國際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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