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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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
                               2. 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3.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4.  最近 3 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
                                  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上述第 1 項所指的條件是指:
                               1.  基金管理公司:淨資產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

                                  理業務達 2 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 200 億
                                  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  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淨資本不低於 8 億元
                                  人民幣;淨資本與淨資產比例不低於 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畫

                                  業務達 1 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 20 億元
                                  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經核准之銀行類 QDII 額度有 79.6 億美元、

                           證券類有 409.65 億美元、保險類有 155.05 億美元,及信託類 6 億美元,合
                           計 650.3 億美元。其明細如下表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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