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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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MOU)  2009 年底簽約完成,2010 年 1 月 16
                      日起生效。兩案簽 MOU 後,台灣銀行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就可前往大陸

                      投資或設立營運據點,台灣金融監理機關就可依照 MOU 的約定,取得金
                      融業在大陸地區的財務及業務資訊,及監理資訊與檢查報告等,以掌握我

                      金融業在大陸地區之經營狀況。
                          兩岸金融 MOU 有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三項,主要內容為

                      雙方監理資訊交換、落實資訊保密義務、執行金融檢查及持續保持聯繫等
                      事項。茲分別針對兩岸金融 MOU 簽訂後對股票、期貨及基金市場之影響

                      分述如下:





                             壹、MOU簽訂後對股票、期貨市場之影響






                          配合兩岸簽訂金融保險證券監理備忘錄 (MOU),金管會公布兩岸金
                      融、保險及證券開放辦法,國泰金控等十三家金控符合登陸條件,最快
                                                                          1
                      2010 年上半年就能核准金融、證券、保險業者登陸。
                          金管會也宣布最快 2010 年 6 月底,開放證券商以外國股票或指數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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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籌股、陸股 ETF) 做為連結標的,在國內發行認購 (售) 權證。
                          未來兩岸證券、保險業可以相互參股,但不能跨業投資,例如大陸證

                      券商只能參股台灣的證券商,大陸保險業也只能參股台灣的保險業,但證
                      券業不能參股保險跨業投資。

                          大陸證券、期貨業來台參股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證券實收資本額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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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17/聯合報/A1 版/要聞
                      2  2010-02-26/聯合報/A2 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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