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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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甲、乙 兩 說, 究 以說為當?請 公 決。
討論意見:
甲說:發 移轉 命令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即 移
轉 於債權人,在 移轉 命令所載 移轉 金額限度
內, 視 為債務人已向債權人為清償,故應認執
行程序已 終結 。
乙說:將來 薪 金請 求 權,可能 因 債務人之 離職 ,或 職
位變 調 整薪津 ,而 影響 其存在或範圍, 凡 此種
非確定之債權,均不 適用 於發 移轉 命令,在該
債權未確定受清償
結 。 前 ,執行程序 尚 不能謂已 終
究 以何說為當?請 公 決。
決議:
將來之 薪 金請 求 權,可能 因 債務人之 離職 ,或 職
位變動 ,或調 整薪津 ,而 影響 其存在或範圍, 凡 此種
非確定之債權,均不 適 於發 移轉 命令,如執行法院已
就此種債權發 移轉 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 前 ,
執行程序 尚 不能謂已 終結 。 ( 同乙說 )
三、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 (89 年 02 月 02 日 ) 立 法理 由
之給付,
效力,固及於扣押後債務人繼續應受及 對於 薪 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 滿 足清償, 並免 增加 案 件長 時 稽
惟為使債權人之債權獲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