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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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甲、乙    兩 說,   究 以說為當?請        公 決。

                    討論意見:
                    甲說:發    移轉   命令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即                    移
                          轉  於債權人,在        移轉  命令所載      移轉  金額限度

                          內,   視  為債務人已向債權人為清償,故應認執
                          行程序已     終結   。
                    乙說:將來      薪 金請  求 權,可能      因 債務人之     離職  ,或   職

                          位變   調 整薪津    ,而  影響  其存在或範圍,         凡  此種
                          非確定之債權,均不           適用   於發  移轉   命令,在該
                          債權未確定受清償

                          結 。               前  ,執行程序     尚  不能謂已     終
                    究 以何說為當?請        公 決。
                    決議:
                        將來之    薪  金請  求 權,可能    因  債務人之     離職  ,或   職

                    位變動   ,或調    整薪津    ,而  影響   其存在或範圍,        凡 此種
                    非確定之債權,均不           適 於發  移轉   命令,如執行法院已
                    就此種債權發       移轉  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                前  ,

                    執行程序    尚 不能謂已      終結  。 ( 同乙說   )

               三、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  (89  年  02  月  02  日 )   立 法理  由


                                                              之給付,
                    效力,固及於扣押後債務人繼續應受及  對於  薪 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  滿  足清償,  並免 增加  案 件長  時 稽
                    惟為使債權人之債權獲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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