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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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不動產之拍賣,於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

                    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為終結,不得再撤銷拍賣程序                          (  註
                    一 ) ,故拍定後聲請撤銷不動產拍賣程序,僅能於領得
                    權利移轉證書前為之,合先說明。

               二、次按為使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徹底踐行不動產之現況調查
                    權,提高不動產拍賣之競標人之購買意願,強制執行法
                    第  77  條之  1  規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不動產之
                    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

                    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
                    出有關文書      (  第  1  項 ) 。所謂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例如

                    有無增建。所謂占有使用情形,例如不動產係何人占
                    有,如係第三人占有,開始占有之時有無正當權源以及
                    權源內容。所謂其他權利關係,如僅查封土地或建物,
                    土地與建物間之權利關係,有無租賃、借貸等。債務人

                    或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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