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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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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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法 使用清算交收帳戶
證券 登 記結 算 機構按照 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 算 資金和證券,必須存
放 於 專門 的 清算 交收 帳戶 , 只 能 按 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之證券交易 清算 交
收,不得 強制執行之。
(四)結算風險基金
結 算風 險基金,用於 墊 付或 彌補因 違 約 交收、 技術 故 障 、 操 作 失誤 、
不 可 抗 力 造 成之證券
當 設
登 記結
立結 算風 險基金。證券結 登 記結 算風 算 機構 損失 之基金。證券 登 記結 算 機構 的業務收 算 機構應 入 和收
險基金從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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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中提取,並 可以由結算參與人 按照 證券交易業務 量之一定 比例 繳納 。
證券結 算風 險基金 應 當存 入 指定 銀 行之 專門 帳戶 , 實 行 專 項 管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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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記結 算機構 以風險基金 賠償後, 應當向有關 責任 人追償 。
證券結 算風 險基金之 籌集 、管理 辦 法, 由 中國證監 會會同 國務 院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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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規定 。
四、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
是指為證券交易活
機構
動 提 供專門 服務之投資 諮詢 機構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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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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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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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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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結 算風險 基金,則由《證券結 算風險 基金管理辦法》 ( 證監發〔2006 〕65 號)規定
之。至於提 撥比例,則規定於同辦法第 3 條: 「本基金 來源 :1. 按證券 登記 結算機構業務
收入、收益的 百分之 二十分別提取; 2. 結算參與人 按人民幣 普通股和基金 成交金額的十 萬
分之 三、國債現貨 成交金額的十 萬分之一、 1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萬 分之 五、2 天期
國債
千萬
額的
回購
五十、
千萬
成交額的 回購成交 分之 二十、 分之十、 7 天期國債 3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分之 千萬 分之十 14 天期國債 五、4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 額
千萬
回購成交額的
的十 萬分之一、 28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 二、91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
之六、182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十 二逐日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