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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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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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證券法》 對投資 諮詢 業務特 別 規定了 禁止 性規則,投資 諮
詢 機構 及其從業人 員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 列 行為: 1. 代理 委託 人
從事證券投資; 2. 與委託 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證券投資 損失 ;3.
買賣 本 諮詢 機構 提 供 服務之上市公司股票; 4. 利用 傳 播 媒介或 通 過其 他方
式提 供 、 傳 播 虛假 或 誤 導 投資 者 之資 訊 ; 5. 法律、行政法規 禁止 之其 他 行
為。有上述行為之一, 給投資 者造成損失 者,將 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
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是一種 全新的融資 現象,始於 20 世紀 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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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美國 住 宅 貸 款債權的證券化 ,即所謂 抵押 支持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 融資; 隨 後 汽車 貸 款、 租賃 債權、 信 用 卡 、商業不 動 產擔
保貸款等各種證券化品種不斷 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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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主要有 兩 種 模 式 :一是利用證券資本融資 模 式替代 傳 統
之 銀 行借款 籌 措 資金 模 式,即證券直接融資替代 銀 行等金融 機構 之間接融
資, 這 一 模 式反映出證券市場之 進 一 步拓 展和 普 遍 化; 二 是利用證券形
式,對金融 機構 所持有之債權資產 進 行 流動 化 改 造 ,即所謂金融 機構信 貸
機構
體 含 義是指
銀 行等金融
資產證券化;其具
風 險和收益
預 見、 穩 定的 現 金 流量 之 信 貸 資產, 通 過 重組 將其 缺 乏 流動 性,但具有 相 分 離 之某 可
形成
種資產 安排 ,並將其 轉換 為證券形式在資本市場上出 售流通 ,實現 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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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資產證券化 目 前主要是 銀 行 信 貸 資產證券化 ,即在中國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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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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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年 2 月,美國 住 宅 和 城 市發 展 部 (The U.S.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開 創 抵押 支 持證券;政府國民 抵押 協會 (The 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 也出售了 抵押貸 款支 持證券。
303 參閱 李尚 公、 沈春暉 ,資產證券 化的法律 問題 分析,法學 研究 ,2000 年 04 期,頁 20 至
21 ;陳 妞、彭愛 武,資產證券 化的理 論研究 及在中國的發 展,現代經濟信 息,2009 年 07
期,頁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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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規範及 架 構有關證券 化 之法規,分別為《信託法》 、《信 貸 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