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中國金融法
P. 19

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9



                                                7
                                   和互換合同等       。


                           (三)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又稱信用機構,是指                 專門  從事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的金融

                           仲介  服 務機構。     按照  創造   貨幣、    創造  交換媒介和支付         手段  的 能力   ,一般   把
                           金融機構分為銀行和          非銀行金融機構兩         大類   。
                                                                                    宗旨
                               銀行是    專門  經 營 貨幣信用業務的經濟  策 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中國人  組織  , 按照  其活動  民 銀行是中國的  ,金融機
                                          央 銀行、政
                           構則可以分為中
                           中 央 銀行,
                                                                  策 性銀行是指
                                                                                由 政 府 發 起 並 出資
                                        並提
                           家金融   穩 定,  負 責依法制定和  供必要的金融  執 行貨幣政 服 務。政  策 , 規範  和 維護  金融  秩序  , 維護  國
                           成 立 ,為  貫徹   和配  合 政 府 特定的經濟政        策 和意   圖 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
                           機構,包括中國進出          口 銀行和中國       農 業發展銀行。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
                           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            他 中間業務為主體的          營利  性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
                           行、股   份 制商業銀行、        城 市商業銀行和       農村   商業銀行、      郵 政 儲 蓄 銀行以及
                           住房  儲 蓄 銀行和外資銀行。          此 外,信用     合 作機構包括       城 市信用社和      農村  信

                           用社亦   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
                               非 銀行金融機構是  服務機構。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  提 供 各類專門  金融  服 務的機構,包括證券、信託、   (  如融資者、投資
                           保險、基金等
                           者 )
                             8  提 供仲介  服 務的機構,包括證券            公司  、證券交易所、證券           登 記 結算   公
                           司  、證券投資     諮詢   公司  及基金管理      公司   等。保險機構是指         專門  經營保險業


                           7
                               應注  意者,金融遠期  合同  是指  合同  雙方約定在未來    某一日期以約定價值,由買方          向賣方   購
                            買某一數量之標的      項目  之合同  。金融期貨    合同  是指由期貨交易所      統一制定的、規定在       將來
                            某一特定時間和地      點交割一定    數量金融商品的標準化        合同  。金融期   權合同  是指  合同  的買方
                            支付  一定金  額款項後   即可  獲得的一種   選擇權合同    。目前   ,證券市場    上推出的   認股權證   ,屬
                            於看漲  期權,認沽權證      則屬於  看跌  期權。金融    互換合同   是指  合同  雙方在未來   某一期間   內交
                            換一系  列現金流量的     合同  。按合同   標的  項目  不同,互換可以分為利率       互換、貨幣    互換、商

                           8  品互換及  權益互  換等。其中,利率     互換和貨幣    互換比   較常  見。
                               所謂「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其  概念  類似台灣的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 (  參酌台灣證  券交易法
                            第  43  條),依中國  《證  券法  》第  155  條規定,  係指為  證券交易提供   集中登記   、存管與   結算
                            服務  ,不以  營利為  目的的法人。於本      書第五章證    券法中,    探究  「證券機構   法律制度」時     將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