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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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7
再者,金融工具具有 期限 性、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性的特點。 期限
性即償還 期限 ,指債務人歸還本金 前 所經 歷 的 時 間,償還 期限 可以有 零 和
無 限期這 兩種 極端 。流動性,又稱 變 現性,是指金融工具 迅速變 為貨幣而
不 受或 少 受 損失 的 能力 。風險性是指 購 買金融工具的本金是 否遭 受 損失 的
風險。本金的風險有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兩種。收益性是指金融工具必須
給 其所有者 帶 來收益。一般以 持 有金融工具所取得的收益與本金的 比率 即
以收益 率 表 示 。收益 率 有三種 計 算方法:名義收益 率 、即 期 收益 率 與 平均
收益 率 。金融工具 這四 個特 徵 之間往往是 相互 制約的,一般 說 來,流動性
性
強的金融工具風險
率較高
具,風險 大,但收益 小 , 安全 。 大 , 但 收益 率較低 ;而流動性 差 的金融工
2. 金融工具的種類
用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金融工具作 不同的分 類。
(1) 以接受性之程 度為標準,金融工具可分為兩 類:其一,在本國具 備
廣泛或一般接受性的工具,主要是指中 央銀行發行的 鈔票 ( 即法定
貨幣 ) 和銀行體系的活 期存款;其二,在本國具 備有限接受性的信
用工具,包括 各類 可 轉讓 的存款 憑 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
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短期
工具、
以融資
(2)
定 期工具: 期限長短 短期 為標準,金融工具可分為 期限 在1年 以內 的金融工具,主要有 長期 工具和 不
工具一般是指
商業票據、 大額 可 轉讓 定存 單 (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 Large NCD) 、國 庫 券、 公司 債券 ( 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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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回 購協 議 (Repurchase Agreement, RP ;又稱票券 附買回 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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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債券的附條件協定交易,可視為短期資 金融通交易的一種。票債券附條件協定交易有兩
種方式,其一為票債券附買回協定 (Repurchase Agreement, RP) ,另一則為票債券附賣回協
定 (Resell Agreement)
交易商提供票債券,換取客戶的資金,並在交 。附買回交易是指投資人與交易商 易時約定一定利率與承作天期,到期時,交 間的票債券買賣不採買斷方式,由
易商再以事先約定的利率買回該債券,所以並 不須承擔票債券本身價格波動的風險,僅是
賺取固定的利息收入而已。資料來源:台 灣行 政 院 金融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 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