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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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7




                               再者,金融工具具有           期限  性、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性的特點。                     期限
                           性即償還    期限   ,指債務人歸還本金           前 所經  歷 的 時 間,償還      期限  可以有    零 和
                           無 限期這   兩種   極端  。流動性,又稱         變 現性,是指金融工具           迅速變    為貨幣而
                           不 受或  少 受 損失   的 能力   。風險性是指       購 買金融工具的本金是           否遭   受 損失  的

                           風險。本金的風險有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兩種。收益性是指金融工具必須
                           給 其所有者     帶 來收益。一般以        持 有金融工具所取得的收益與本金的                   比率  即
                           以收益   率 表 示 。收益    率 有三種    計 算方法:名義收益          率 、即   期 收益   率 與 平均
                           收益  率 。金融工具      這四   個特  徵 之間往往是      相互   制約的,一般       說 來,流動性

                                                      性
                           強的金融工具風險
                                              率較高
                           具,風險    大,但收益     小  ,  安全  。   大  ,  但  收益  率較低  ;而流動性    差  的金融工
                             2.   金融工具的種類


                               用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金融工具作                不同的分     類。
                               (1)   以接受性之程     度為標準,金融工具可分為兩               類:其一,在本國具          備
                                   廣泛或一般接受性的工具,主要是指中                    央銀行發行的       鈔票 (  即法定
                                   貨幣  )   和銀行體系的活      期存款;其二,在本國具             備有限接受性的信

                                   用工具,包括       各類   可   轉讓  的存款  憑  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
                                   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短期
                                                                              工具、
                                   以融資
                               (2)
                                   定 期工具: 期限長短  短期  為標準,金融工具可分為  期限  在1年 以內 的金融工具,主要有  長期  工具和  不
                                                  工具一般是指
                                   商業票據、       大額   可  轉讓   定存   單   (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 Large NCD)  、國  庫  券、  公司  債券   (  短
                                                                                                5
                                   期)、回   購協  議 (Repurchase Agreement, RP  ;又稱票券     附買回    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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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債券的附條件協定交易,可視為短期資           金融通交易的一種。票債券附條件協定交易有兩
                            種方式,其一為票債券附買回協定             (Repurchase Agreement, RP)  ,另一則為票債券附賣回協
                            定 (Resell Agreement)
                            交易商提供票債券,換取客戶的資金,並在交  。附買回交易是指投資人與交易商  易時約定一定利率與承作天期,到期時,交  間的票債券買賣不採買斷方式,由
                            易商再以事先約定的利率買回該債券,所以並                不須承擔票債券本身價格波動的風險,僅是
                            賺取固定的利息收入而已。資料來源:台                  灣行  政  院  金融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  檢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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