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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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5
付息為條件而形成財物或貨幣 轉讓 的經濟 利 益關係。信用 透 過資金再分
配、供 給 和貨幣之 創造 兩 大功能 ,對社會經濟發 揮 著籌集和分配資金、加
速 資本 周轉 、 節 約流通 費 用、調 整 經濟結構及調 節 市場貨幣流通 量 等 影
響,從而具有 促進國 民經濟 順利 發展之 積極 作用。
再者,依據 不 同的標準,信用可以分為 若干不 同的形式, 如公共 信用
與 私 人信用;對物信用與對人信用;生產信用與 消費 信用; 長期 信用、中
期 信用與 短期 信用等。於現代經濟條件下,信用形式出現多 樣化 和 組合化
的 趨勢 。當 前 , 各 國的信用形式主要有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
消費
這
,或可認為現代經濟
些不 信用、股 份 信用、租賃信用、信託信用、 了統 一的信用體系。 因此 民 間信用和國 際 信用等。 就 是
同的信用形式構成
信用經濟。
此 外,信用是現代金融 運 作的基礎條件和形式。 沒 有信用,金融會 失
去 動 力 和活 力 。 沒 有金融,信用 就 會 失去 基本的活動 舞臺 。信用 促 進 了 金
融有 序 、 持續 的發展,金融也 豐富 和 提高了 信用的 內涵 。從法學 角度思
考 ,信用 背後 所 蘊涵 的法律意義在於 因 貨幣資金之 運 用而形成法律上權 利
義務關係之 確認及 維護 ,即法律對於信用關係的 確認、 規範 和保護。
四、金融市場
(一)金融市場的概念
廣義的金融市場是指資金融通的場所, 藉由 金融資產交易而形成之資
金供求關係,包括具特定場所的有形金融市場,與 不 具特定場所的無形金
融市場;包括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融通市場,與金融機構之外的資金融通
場所。狹義的金融市場,則特指貨幣、證券、外匯和 黃金買賣的場所。
金融市場一般 應 具 備 市場主體、交易對象、交易工具及交易價 格四 個
要 素 。市場主體是指金融交易及其 相 關活動的參加者,包括交易主體、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