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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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的基本概念
所謂金融,依文義解釋即資金的融通。金融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現
代經濟的核心。在現代經濟條件下,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 ,亦即將社會的貨幣資金用於籌
廣義的金融是指貨幣資金流通體系
集、分配、借貸、使用和管理活動的總和;又可分為資金的財政融通和信
用融通兩種。財政融通以國家政權為基礎,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
的特點,而信用融通則以市場為基礎,具有有償性、自願性和議定性的特
點。
狹義的金融僅指資金的信用融通活動,其參加主體包括企業、銀行、
個人以及國家;金融行為包括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存款的吸收與支
付、貸款的發放與收回、票據的承兌與貼現、銀行同業往來、金銀和外匯
的買賣、支付與結算、證券發行與交易、財產信託、融資租賃、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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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活動 金融活動的目的在於實現資金的融通,而其表現形式通常可以歸納為 。金融學和金融法意義上的金融即指狹義的金融。
finance) 三種金融型態:第一,以有無資金融通仲介為標準,有「直接金融」 與「間接金融」 (indirect finance) 之分。其中融資供求雙方當事人即 (direct
籌資人和投資人之間直接 ( 或通過金融機構代理 ) 進行貨幣資金有償借貸或
投資,產生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或投資收益關係,稱為直接金融。融資
雙方當事人通過銀行機構作為媒介而分別發生兩種資金借貸行為,產生法
律上的兩種債權債務關係,稱為間接金融;第二,以金融資產交易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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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馬克思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二 重性原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活動可以從動
態的角度分為兩大流通體系, 即物質資料流通體系和貨幣資金流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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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王遠均,財政金融法,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5 年 8 月,頁 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