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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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 支持北京     奧  運 的  順 利  進行,銀監會      重  點 完  善 資  訊 科 技  風險監管    制 度
                           和 相關規定,      制 訂《關於     北京   奧 運  會期間銀行資       訊 科  技  風險提   示 的  通 知》

                           等一系列規定,確保          奧 運 金融   服 務系   統 的穩   健 運 行。


                           (四)確立「法律法規建制」的目標和原則

                               及時   制 訂並發    布 《銀行業立法規         劃 》,確立銀行業法          律  法規  建  設的  近

                           期 和 中  長 期 目標  。首先在前期法規           清 理的  基  礎 上,根據     清 理 結果修    改相關
                           法規,   填  補 立法  空白   , 制 訂銀行業監理實         踐  急需的   審慎   監管法規,並        準 備

                           在往後的     幾 年  著力  於加  強 銀行業的風險監管,            建  立 完整  的 審慎   監管規    則體
                           系。  至  於 長 期的  目標   , 則 是  著力  構  建 一 個層次    清  晰 、內  容完整    、 體  系 統 一

                           及開放   透 明的銀行業監理法          律 法規   體 系。



                           二、規範監理執法行為

                               為了規    範 行政許可行為,        推 進 依 法行政,銀監會在            2008  年 完 成《行政

                           許可  事  項 和非  行政許可     審 批  事 項 情況   登 記  表 》,  制 訂《   農 村 中小金融機構

                           行政許可  制  從  制 事 項 實施  統 辦 法》。  加 強 行政  文  書  格  式,並特別  律 審 查 工作, 注  重  行政  覆  議和  處 罰  工作  工

                                  2008
                                                                                 完 善 行政
                                                           處 罰 的法
                                       年 起 , 持續
                                                        罰
                                                      處
                                             一的行政
                                                                                               訴
                           機
                                                                                            應
                                    訂
                                      印
                                        發
                               ,
                           作。
                           三、加強與政府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優化銀行業運營環境
                               銀監會主     動  加 強 與國  家  發改委、     科 技  部 、工業   和  資 訊 化部   、 財  政 部 、
                           國 土  資  源  部  、  住  房 城  鄉建  設 部  、人  民  銀行、  海  關總  署 、稅務總局、證監
                           會、保監會等       部門和    各 級 地方政    府  的 溝 通  聯 繫 ,與相關     部門  聯合   制  訂稅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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