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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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支持北京 奧 運 的 順 利 進行,銀監會 重 點 完 善 資 訊 科 技 風險監管 制 度
和 相關規定, 制 訂《關於 北京 奧 運 會期間銀行資 訊 科 技 風險提 示 的 通 知》
等一系列規定,確保 奧 運 金融 服 務系 統 的穩 健 運 行。
(四)確立「法律法規建制」的目標和原則
及時 制 訂並發 布 《銀行業立法規 劃 》,確立銀行業法 律 法規 建 設的 近
期 和 中 長 期 目標 。首先在前期法規 清 理的 基 礎 上,根據 清 理 結果修 改相關
法規, 填 補 立法 空白 , 制 訂銀行業監理實 踐 急需的 審慎 監管法規,並 準 備
在往後的 幾 年 著力 於加 強 銀行業的風險監管, 建 立 完整 的 審慎 監管規 則體
系。 至 於 長 期的 目標 , 則 是 著力 構 建 一 個層次 清 晰 、內 容完整 、 體 系 統 一
及開放 透 明的銀行業監理法 律 法規 體 系。
二、規範監理執法行為
為了規 範 行政許可行為, 推 進 依 法行政,銀監會在 2008 年 完 成《行政
許可 事 項 和非 行政許可 審 批 事 項 情況 登 記 表 》, 制 訂《 農 村 中小金融機構
行政許可 制 從 制 事 項 實施 統 辦 法》。 加 強 行政 文 書 格 式,並特別 律 審 查 工作, 注 重 行政 覆 議和 處 罰 工作 工
2008
完 善 行政
處 罰 的法
年 起 , 持續
罰
處
一的行政
訴
機
應
訂
印
發
,
作。
三、加強與政府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優化銀行業運營環境
銀監會主 動 加 強 與國 家 發改委、 科 技 部 、工業 和 資 訊 化部 、 財 政 部 、
國 土 資 源 部 、 住 房 城 鄉建 設 部 、人 民 銀行、 海 關總 署 、稅務總局、證監
會、保監會等 部門和 各 級 地方政 府 的 溝 通 聯 繫 ,與相關 部門 聯合 制 訂稅 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