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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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 意 義 。
(二)配合國家宏觀政策制訂並調整相關規定
2008 年,銀監會 配 合 國 家宏 觀 調控 政策, 適 時 制 訂 和調整 相關監理政
策規定, 把 銀行業風險問 題 和 支持 經 濟 發展 結 合 起來 。 茲 述重 要 事 項 如
下 :
1. 制 訂《商業銀行 併 購貸款 風險管理 指 引 》、《關於銀行 建 立小企業
金融 服 務專營機構的 指 導 意 見 》等, 允 許銀行開 辦 併 購貸款 業務,
加 強 銀行業對經 濟結 構 調整和 中小企業的 支 援 力 度 ;
2. 於 2008 年 底 制 訂《關於當前 調整部 分 信 貸 監管政策 促 進經 濟 穩 健
發展的 通 知》,從十 個 方面對 部 分 信 貸 政策進行 調整 , 鼓勵 銀行業
按 照 「 保 增 長 、 防 風險 」 的 原 則 ,加大對經 濟 發展的 信 貸支持 ;
3. 擴 大監理 覆蓋 面, 通 過與證監會、保監會 聯合 制 訂銀行、證券、保
險業監理 合 作 制 度,有 效 防 範 跨 業風險的 傳遞 ,確保 不 留 監理 真
空;
依 據 「 風險可 控 、成本可 算 、資 訊 充 分 披露 」 的監理 原 則 ,針對 市
4.
變化
場 環境 和 風險提 導 示 。 創 新 、理 財 等業務風險,及時發 布 相關法 律
致
的銀行
法規
(三)針對突發事件制訂相關規定
2008 年,在發生 冰雪災 害 、 四 川 大地 震 等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後,銀監會迅
速 啟 動 應急機 制 ,先後 制 訂《關於 做 好災 後 恢復 重建 金融 服 務工作的 緊 急
通 知》、《關於 做 好 四 川汶川 地 震 造成的銀行業 呆 賬 貸款 核銷 工作的 緊 急
通 知》等一系列規定,從 災 後 重建 、 貸款 核銷 、 恢復 生產生 活 、 救 災 專 用
帳戶手 續 費 等多方面 做 出規定, 支 援 抗災 救 災 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