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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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相當    意 義 。

                      (二)配合國家宏觀政策制訂並調整相關規定


                          2008  年,銀監會      配 合  國  家宏  觀 調控  政策,    適  時 制 訂 和調整   相關監理政

                      策規定,     把  銀行業風險問        題  和 支持  經 濟  發展   結 合  起來  。 茲  述重  要  事  項  如
                      下 :

                           1.   制 訂《商業銀行     併 購貸款    風險管理     指 引  》、《關於銀行        建  立小企業
                             金融   服 務專營機構的        指  導 意 見 》等,   允  許銀行開     辦 併  購貸款   業務,

                             加 強 銀行業對經       濟結  構 調整和    中小企業的      支 援 力 度 ;
                           2.     於  2008  年 底  制 訂《關於當前   調整部   分  信 貸  監管政策    促 進經   濟 穩  健

                             發展的    通 知》,從十       個  方面對   部  分 信 貸 政策進行     調整  , 鼓勵   銀行業
                             按 照 「 保 增 長 、 防 風險     」 的 原 則 ,加大對經       濟 發展的   信 貸支持    ;

                           3.   擴 大監理  覆蓋  面,  通  過與證監會、保監會           聯合  制  訂銀行、證券、保
                             險業監理      合  作 制  度,有   效 防  範  跨 業風險的    傳遞   ,確保    不  留 監理  真

                             空;
                             依  據  「 風險可   控 、成本可     算 、資   訊  充 分 披露  」 的監理    原 則  ,針對   市
                           4.
                                    變化
                             場  環境  和 風險提  導  示 。    創 新 、理  財  等業務風險,及時發          布  相關法   律
                                           致
                                             的銀行
                             法規

                      (三)針對突發事件制訂相關規定

                          2008  年,在發生      冰雪災    害 、 四 川  大地  震 等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後,銀監會迅
                      速 啟  動 應急機    制 ,先後    制  訂《關於    做 好災   後 恢復   重建  金融   服  務工作的    緊  急

                      通 知》、《關於        做  好 四 川汶川   地  震 造成的銀行業        呆 賬  貸款  核銷  工作的    緊  急
                      通 知》等一系列規定,從             災 後 重建   、 貸款   核銷  、  恢復  生產生    活 、  救 災 專  用

                      帳戶手    續 費 等多方面     做 出規定,     支 援 抗災   救 災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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