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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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未 經批准 或 許 可,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 對外 公 布對 被評價 機
構的 內 部控制體系 等 級 評 定 結 果 。 凡 擅自公 布 等 級 評 定 結
果 ,應 追究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重要名 詞 術 語 解 釋 如 下:
(一)體系: 相互 關 聯 或相互 作用的一組要 素 。
(二) 文 件 :資 訊 及其承 載 媒 體。 媒 體可以是 紙 張 , 電腦 磁
片 、 光 碟 或 其他 電子 媒 體, 或 其組 合 。
(三)程式:為進行 某 項活動 或過 程所規定的 途 徑 。程式可
以 形 成 檔 , 也 可以不 形 成 檔 ;當程式 形 成 檔 時 ,通常
稱 為 書 面 程式。
(四)風險 相 關方:與 商 業銀行在風險及其控制方 面 有利 益
關 係 的個人 或 團體。風險 相 關方 包 括 風險 直接 承 擔者
和間 接 利 害 關 係 者 ,前 者 如 商 業銀行 投 資 者 、 顧 客或
員工,後 部控制 者 如 監管機構。 內 部控制政策和目標,在控制風
:根據
(五)
內
效
績
所
面
果
取得
(
制活動和
結 果 的測量)。
(六)事 險方 故 : 造 成 損失 的可測量的 的 非 預期事 結 件 。 績 效 測量 包 括 內 部控
(七)險情:可 能造 成 損失 的事 件 。
(八) 違 規: 未 滿 足 規定的要 求 , 既 可 能 是人員主觀 造 成
的, 也 可 能 是其他 客 觀 原 因 導 致 的。
(九)預防 措 施:為 消 除 潛 在 違 規、險情 或 事 故 的 原 因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