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358

350





                      第六十六條         未 經批准    或  許 可,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  對外  公  布對  被評價   機
                                   構的   內  部控制體系      等  級  評  定 結  果  。  凡  擅自公  布  等  級  評  定  結

                                   果 ,應   追究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重要名                 詞 術 語 解 釋 如 下:

                                   (一)體系:        相互  關 聯 或相互    作用的一組要       素 。
                                   (二)    文 件  :資  訊  及其承   載  媒  體。  媒  體可以是    紙 張 ,  電腦  磁

                                          片 、 光 碟 或 其他   電子   媒 體,   或 其組  合 。
                                   (三)程式:為進行            某 項活動    或過  程所規定的       途 徑 。程式可

                                          以 形  成 檔  , 也 可以不    形 成  檔 ;當程式     形 成  檔 時  ,通常
                                          稱 為 書 面 程式。

                                   (四)風險       相  關方:與    商  業銀行在風險及其控制方             面  有利  益
                                          關 係  的個人   或  團體。風險      相 關方   包 括  風險  直接   承 擔者

                                          和間   接 利  害 關 係  者 ,前  者  如 商  業銀行   投 資  者 、  顧 客或
                                          員工,後  部控制  者 如 監管機構。  內  部控制政策和目標,在控制風

                                                        :根據
                                   (五)
                                          內
                                                      效
                                                   績
                                                 所
                                               面
                                                                     果
                                                   取得
                                                                        (
                                          制活動和
                                                   結 果 的測量)。
                                   (六)事   險方 故 : 造 成 損失  的可測量的 的 非 預期事     結 件 。    績  效  測量  包  括  內  部控
                                   (七)險情:可         能造  成 損失   的事  件 。
                                   (八)    違  規:   未 滿  足  規定的要    求  ,  既 可  能  是人員主觀     造  成
                                          的,  也 可 能 是其他     客 觀 原 因 導 致 的。
                                   (九)預防       措  施:為   消 除  潛 在  違 規、險情    或  事  故 的 原  因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