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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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憑證性質,也無法 背書轉 讓;海運貨 單自 1970 年代問世以
來,在歐洲 、北歐 、北美及亞洲 等地區 ,使用此 種運送單證 有日
益增加之 趨勢;而其與 傳統海運提 單之區別 ,除前述之 是否 具物
權 憑 證 性 質 及 得否背 書轉 讓 外, 在 提貨方 面 , 海 運貨 單 採 記名
式,運 送 人 只 須 負 責 將貨物交 給 海 運貨運 單 上所 記載 收貨人 即
可,無須要求 繳回 該運送單 據。
二、
Surrender B/L
目前在海 運實務上, 部分託運人 會與運 送人協商,於 託運貨
物發 送後 ,託運人不領 取提單正 本,或將提 單正 本退還 運送人,
而要求運 送人以 電報或其 他電傳工 具, 通知卸貨港之分 公司 或代
理人,將貨物直 接交付 予指名 之受貨人,此 即電 放貨物, 在此種
做成直
處理方式,提
單
,提
)
貨人 名稱 」 單之受貨人 上 通常 標 示“ 接單 據 ( 即 Consignee to ” 或 “ NON- 「受
SURRENDER
會
NEGOTIABLE COPY ”,並 載有“Where the bill of lading is non-
negotiable the Carrier may give deli of identity and without required very of the Goods to the named
consignee upon reasonable proof
surrender of an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運貨
領貨方式與不可轉
發之提 單正 本份數為 0;Surrender B/L ”或類似 之運 送條 款,且 讓海 註記簽
單類似 ,但依 據 UCP600 第 21 條 a 項 iv 款之規定,不可轉 讓海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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