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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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我對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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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揭法令制定旨在使金融機構作業與服務委託他人辦理時的作業與
服務品質及客戶權益保障能更臻完善,減輕對金融機構營運可能造成的
風險,並且參酌國外立法案例、外界關切重點、消保團體的建議、及目
前實務上的運作,據以訂定該辦法規範金融機構作業與服務委託他人辦
理之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的內部
作業制度與程序等事宜。本節將就「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
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與相關函令、金融檢查與實地查核、及委外缺失案
例予以介紹。
一、適用對象
委託辦法適用的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
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經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依據
銀行法第 139 條所稱,則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
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另委託辦法規範金融機構
作業與服務委託他人處理者,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該辦法辦理,但涉
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主題,將以銀行一詞代替金融機構 ) 。 ( 以下配合本章以銀行為
二、委外項目範圍
參考國外立法例及目前實務作法,該辦法以正面表列方式明確規範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項目範圍,依序為資料處理類、行銷服務類、委託
專家處理類、安全維護運送類、其他類、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
外之作業項目」的彈性條款,以符未來金融發展需要。
0925000222 號函、台財融 ( 二 ) 字第 0922000926 號函、台財融 ( 五 ) 字第 0925000100 號函、台
融局 ( 五 ) 字第 0920004766 號函、台財融 ( 五 ) 字第 0918011857 號函、台財融 ( 四 ) 字第
0914000826 號函、台財融 ( 四 ) 字第 90740534 號函、及台財融 ( 五 ) 字第 90729080 號函 ( 參閱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 http://law.banking.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