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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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我對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與管理
                                                                                                       291





                           上揭法令制定旨在使金融機構作業與服務委託他人辦理時的作業與

                       服務品質及客戶權益保障能更臻完善,減輕對金融機構營運可能造成的
                       風險,並且參酌國外立法案例、外界關切重點、消保團體的建議、及目
                       前實務上的運作,據以訂定該辦法規範金融機構作業與服務委託他人辦

                       理之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的內部
                       作業制度與程序等事宜。本節將就「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

                       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與相關函令、金融檢查與實地查核、及委外缺失案
                       例予以介紹。





                       一、適用對象

                           委託辦法適用的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

                       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經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依據
                       銀行法第      139  條所稱,則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

                       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另委託辦法規範金融機構
                       作業與服務委託他人處理者,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該辦法辦理,但涉

                       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主題,將以銀行一詞代替金融機構                     )  。          (  以下配合本章以銀行為




                       二、委外項目範圍


                           參考國外立法例及目前實務作法,該辦法以正面表列方式明確規範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項目範圍,依序為資料處理類、行銷服務類、委託
                       專家處理類、安全維護運送類、其他類、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

                       外之作業項目」的彈性條款,以符未來金融發展需要。

                        0925000222  號函、台財融   (  二  )  字第  0922000926  號函、台財融  (  五  )  字第  0925000100  號函、台
                        融局  (  五  )  字第  0920004766  號函、台財融  (  五  )  字第  0918011857  號函、台財融  (  四  )  字第
                        0914000826  號函、台財融   (  四  )  字第  90740534  號函、及台財融  (  五  )  字第  90729080  號函   (  參閱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          http://law.banki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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