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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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銀行集團委外契約的 內容 , 根據 OCC (2001) 發布的 《 第三 者
關係 : 風險管理原則 》 , 必須 包括 :
1. 清楚 定義每 一方的 義 務與責任;
2. 合 適的 條 款以 保護 XX 銀行集團的資 產 、利益、及 客戶 資料;
採用的
議
法務
4. 3. 表達出 人員 XX 建 銀行集團技術部門或業務單 條 款或 條件 ; 位 的需 求 ;
5. XX 銀行集團有 權 稽 核委外供應者法 令 遵循 情形 的 條 款;
6. 包 含 有 權 稽 核或取得委外供應者對契約 內容條 款或規 定執 行的 保
證 ( 如服務 水 準等 ) ;及
常
生
賠償條
款
規 定處 7. 理業務,將依契約的 款。 通常 在 正 賠償條 營 運中,若發 索 賠 , 賠償 委外供應者 額 將依契約於 未 能依契約的 報 酬請
金
款時 扣 除 。 另 委外供應者 必須 以 書 面 報 告 方 式通 知 XX 銀行集團業務或
技術等相關 權 責單 位 , 書 面 報 告 中 除 了 詳述問題 發 生 的 情形 外,也需 提
及解 決 的方 式 及 預防再 發 生 類 似 情形 的措施,以 維護 及 保 障 銀行的信
譽。
在 執 行一新委外契約 之 前,技術採購部門將 審 視契約管理系統或 詢
問 資訊技術領導委 員 會的契約委 員 會,以 確保 與同一委外供應者或相同
技術 產 品或勞務服務並無重 複 簽訂契約。 假 如 已 發 生 重 複 簽約,技術採
購部門將 協調 技術部門、業務單 位 、或資訊技術領導委 員 會的契約委 員
會,以
。
域
球 或地 確保 性的需 相關要 求 求 是統一且無 遺漏 ,同時也能考 慮 到 XX 銀行集團 全
契約經理 人就 委外契約下列事項也會 尋 求 法務 人員 的 看 法,並得到
其對契約 內容 的 批 核 :
1. 屬對委外供應者建立新的 標 準 條 款或 條件 ;
員
3. 2. 屬對委外供應者新 要 求提 送給資訊技術領導委 修正 的 標 準 條 款或 會的契約委 條件 ;及 員 會。
被
屬
換句話 說 , 當 只是 針 對 既 存 的委外契約, 僅某些條 款或 條件 的 改變
( 如訂價、契約用 詞 、及服務 水 準等 級 ) ,是不會要 求必須 得到 進 一 步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