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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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初:即契約成交日,雙方簽訂相關契約,簽訂                           ISDA   主約、附約、交易確
               認書、風險預告書及非屬關係人或內部人之切結書。

            2.   期中:  TRS  支付方將標的債務所有利息收入轉交給                       TRS  接受方,     TRS  接受方

               支付   TRS  支付方約定之固定或浮動利息。
                           支付方將標的債務資本利得支付給
            3.   到期:  TRS  TRS  接受方支付標的債務的資本利損。                TRS  接受方,或者       TRS  支付方
               收到




            三、總報酬交換交易的優點與風險

            (一)    TRS  交易的優點


                  TRS  交易的一個關鍵點重點是:雙方並未實際買入或賣出該標的債務,它
            不像    Repo  需要實質移轉標的債務的所有權,因而使得交易的成本降低,在產品

            設計上也更具彈性,從某個角度言,                     交易支付方與接受方皆利用槓桿                  效果   從事   避
            險或
                 獲
                  TRS  利的行為。  交易  幾  乎    全  是  OTC  式交易。支付方多為具有    龐  大資產   負  債  表  的大型金
            融機   構,如    商業銀    行、  投  資  銀  行、  共  同基金、   證券   交易   商以  及保險    公司等    ;而接

            受方則多為
                        積極
                                                                             參見第五
            SPV   等  。支付方要比接受方有較低的  的  對沖  基金、  專業  資產  融 管理  人  以  及擔任  限  CDO  ( 適足  率的要  章)的 求  無
                                                     資成本,但受
                                                                     於資本
            法  拉高   利  潤  ,利用    TRS  交易,一方       面  可  提高  其資產收     益又   可保護資產不受損
            失  ;接受方則      以極   低的成本(      Libor  +  Spread  ),在不需要    持  有資產的    情況   下  獲  得
            可能的資本利得。

                  因此交易雙方的         益  處  彙  總如下:

            1. TRS  支付方(風險拋出者)
                      若無法或不      願意   出  售  標的資產(標的債務)的             狀況  下,可    達避   險  目  的。

                      提高  固定收    益  報酬
                      如同  融券放空      ,但標的債務期初並不            撥  轉給交易     對手   ,  故  相  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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