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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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初:即契約成交日,雙方簽訂相關契約,簽訂 ISDA 主約、附約、交易確
認書、風險預告書及非屬關係人或內部人之切結書。
2. 期中: TRS 支付方將標的債務所有利息收入轉交給 TRS 接受方, TRS 接受方
支付 TRS 支付方約定之固定或浮動利息。
支付方將標的債務資本利得支付給
3. 到期: TRS TRS 接受方支付標的債務的資本利損。 TRS 接受方,或者 TRS 支付方
收到
三、總報酬交換交易的優點與風險
(一) TRS 交易的優點
TRS 交易的一個關鍵點重點是:雙方並未實際買入或賣出該標的債務,它
不像 Repo 需要實質移轉標的債務的所有權,因而使得交易的成本降低,在產品
設計上也更具彈性,從某個角度言, 交易支付方與接受方皆利用槓桿 效果 從事 避
險或
獲
TRS 利的行為。 交易 幾 乎 全 是 OTC 式交易。支付方多為具有 龐 大資產 負 債 表 的大型金
融機 構,如 商業銀 行、 投 資 銀 行、 共 同基金、 證券 交易 商以 及保險 公司等 ;而接
受方則多為
積極
參見第五
SPV 等 。支付方要比接受方有較低的 的 對沖 基金、 專業 資產 融 管理 人 以 及擔任 限 CDO ( 適足 率的要 章)的 求 無
資成本,但受
於資本
法 拉高 利 潤 ,利用 TRS 交易,一方 面 可 提高 其資產收 益又 可保護資產不受損
失 ;接受方則 以極 低的成本( Libor + Spread ),在不需要 持 有資產的 情況 下 獲 得
可能的資本利得。
因此交易雙方的 益 處 彙 總如下:
1. TRS 支付方(風險拋出者)
若無法或不 願意 出 售 標的資產(標的債務)的 狀況 下,可 達避 險 目 的。
提高 固定收 益 報酬
如同 融券放空 ,但標的債務期初並不 撥 轉給交易 對手 , 故 相 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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