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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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被  處  罰  。

                     5.   擔保  品  出售有關     費  用:一般       費  用包括    契  稅  、  地價稅    、  房屋
                        稅  、保   險費   、  住宅  管理   費  、出售     仲介   佣  金及法    律  費  用等。上

                        項費   用  宜  在  承受  前  計算清    楚  ,以   避  免  虛  盈  實  虧  ,或擴大   虧  損
                        比  率  。
                     6.   承受對債    務人所    豁  免  之  債  權:若以    新  台  幣  200  萬  元承受    擔保

                        品  ,便  對債   務人   放  棄   200  萬  元債  權,以     後  擔保  品  倘  處  分不  到

                                                               。

                                                            償
                                                向
                                                  債
                                          發
                                                      ,乃
                             品承受後
                        擔保
                     7.   200  萬  元  ,  則差  所 額不能  生  之  稅費  務人  求 先  以  暫  付款  記  帳,  俟  出售時
                        才一   併  出帳   認  列損益    ﹔倘   不  注  意  先  以  費  用出帳,   則日後將       多
                        繳  交  財產  交易   所  得稅  。
                     8.   營業單位不     宜  以  承受  擔保   品來   隱藏   逾  放  或  降  低  逾  放  比  率  。



               第十節
                  由其他人接手承接對銀行之債務



                     借款人    死亡   ,  由繼   承人辦理       繼  承


                    繼  承  人在  被  繼  承  人  死亡  後六  個  月  內,即需     完  成  繼  承  手續  。惟  倘  因
               繼  承  人  眾  多,或   繼  承  人無能   力  繳  交  遺  產  稅  ,  則  此時銀行在    繼  承  財產  價

                                        內,可
                                      圍
                                   範
                                                  為
                                                     繳納遺
               值
                         款
                            繳契
                       訂

               承  大於 簽  借  代  債  權之 約  ,  並  視  為  原借  代 款之增額部分。  產  稅  。但前提是銀行應與       繼
                  人
                     借款人    經商   失  敗  ,  由新經    營  團隊接手
                    借  款人經營      失  敗  後  ,若由   新團   隊接手    ,  則  必  須辦  妥  法  律手續   。一
                                                     控一
                                                                      席
                                                          半
                                           新團
                                                                                   出
                                                                                        任
                                                隊
                                                                              並
               般要
                                                  掌
                            次
                              ,需
               董事長。其  項  為  改  組董事會,由  向  政府  完  成  變  更  公司  負責人  以上董事  登  記  及更  位, 換  公司  選 執照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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