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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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被 處 罰 。
5. 擔保 品 出售有關 費 用:一般 費 用包括 契 稅 、 地價稅 、 房屋
稅 、保 險費 、 住宅 管理 費 、出售 仲介 佣 金及法 律 費 用等。上
項費 用 宜 在 承受 前 計算清 楚 ,以 避 免 虛 盈 實 虧 ,或擴大 虧 損
比 率 。
6. 承受對債 務人所 豁 免 之 債 權:若以 新 台 幣 200 萬 元承受 擔保
品 ,便 對債 務人 放 棄 200 萬 元債 權,以 後 擔保 品 倘 處 分不 到
。
償
向
債
發
,乃
品承受後
擔保
7. 200 萬 元 , 則差 所 額不能 生 之 稅費 務人 求 先 以 暫 付款 記 帳, 俟 出售時
才一 併 出帳 認 列損益 ﹔倘 不 注 意 先 以 費 用出帳, 則日後將 多
繳 交 財產 交易 所 得稅 。
8. 營業單位不 宜 以 承受 擔保 品來 隱藏 逾 放 或 降 低 逾 放 比 率 。
第十節
由其他人接手承接對銀行之債務
借款人 死亡 , 由繼 承人辦理 繼 承
繼 承 人在 被 繼 承 人 死亡 後六 個 月 內,即需 完 成 繼 承 手續 。惟 倘 因
繼 承 人 眾 多,或 繼 承 人無能 力 繳 交 遺 產 稅 , 則 此時銀行在 繼 承 財產 價
內,可
圍
範
為
繳納遺
值
款
繳契
訂
承 大於 簽 借 代 債 權之 約 , 並 視 為 原借 代 款之增額部分。 產 稅 。但前提是銀行應與 繼
人
借款人 經商 失 敗 , 由新經 營 團隊接手
借 款人經營 失 敗 後 ,若由 新團 隊接手 , 則 必 須辦 妥 法 律手續 。一
控一
席
半
新團
出
任
隊
並
般要
掌
次
,需
董事長。其 項 為 改 組董事會,由 向 政府 完 成 變 更 公司 負責人 以上董事 登 記 及更 位, 換 公司 選 執照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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