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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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   後  機  器  貸款  發  生逾  放  時,銀行為減少          損  失  ,  似  可採  取下列   策  略  :

                     1.   在必要時立即請保全人員              進  駐  ,  看  守  機  器  設  備  。
                        請機   器  設  備原  代  理  商  介  紹  購買  人。
                     2.
                     3.   借  款人   (  若  未  逃  匿  )   可  協  議自售條件及  價格  。
                     4.   整批  機  器  設  備併  同總行其他案件        拍  售給資產管理         公司   。
                     5.   申  請法  院拍賣   。

                     6.   申  請總行授權分行       代  售   (  若  借  款人已  逃  匿  ) 。

                        私洽
                     7.
                                  與所
                                       承受
                        銀行可  潛  在  買  主  購買  。  買  主若提出銀行可  或  向  法  院  提出  接  受價格  及保  證  金, 主
                               讓
                                                    品
                                                                      拍賣申
                                                                             請。若
                                                                                     買
                                            的擔保
                        資信   良  好,銀行可       搭  配  七  成貸款。在       拍  得後  ,自   備  款  項交   由
                        銀行一    併開票交       給法   院  ,授權銀行       向  法  院  領  取  不動產權    利  移
                        轉證書    。


               第九節
                  承受擔保品



                    擔保   品承受    需考慮     下列   各  點  :
                             擔保
                                        先
                                          報請總行核准,總行除
                        承受
                     1.
                        外,   並  應提報  品  需 放  審會及常董會核准。               依  各授權層級核准
                     2.   擔保  品承受價格       :  宜  在法  院拍賣    二  拍  或三   拍  以  後  才  承受  ,以
                        免承受價格過         高。
                     3.   評  估  擬  承受  擔保  品  之  市場性  :若為一般        住宅   則轉   售  容易   ﹔  反

                                                     器
                                                、機
                        之,若為
                                  特殊
                                        性廠房
                                                                             則
                                                                        等,
                                                                                        評
                                                                                     慎
                                                                                需審
                                                                      場
                                                              室
                                                         地下
                                                                   賣
                        宅  、  豪  宅  、  戲  院  、  娛  樂  場  所、  ,或  淹水  或 地  區  住宅  、  山坡  地  住
                        估  。
                     4.   擔保  品  再出售   期限    :  我  國  規  定為四年,      巴拿   馬  為一年      6  個
                        月  。若  未  在  期限   內出售,      則  需  向  政府  申  請再展    延  二  年,  否則
                                                                        第  15  章 逾放與催收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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