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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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 後 機 器 貸款 發 生逾 放 時,銀行為減少 損 失 , 似 可採 取下列 策 略 :
1. 在必要時立即請保全人員 進 駐 , 看 守 機 器 設 備 。
請機 器 設 備原 代 理 商 介 紹 購買 人。
2.
3. 借 款人 ( 若 未 逃 匿 ) 可 協 議自售條件及 價格 。
4. 整批 機 器 設 備併 同總行其他案件 拍 售給資產管理 公司 。
5. 申 請法 院拍賣 。
6. 申 請總行授權分行 代 售 ( 若 借 款人已 逃 匿 ) 。
私洽
7.
與所
承受
銀行可 潛 在 買 主 購買 。 買 主若提出銀行可 或 向 法 院 提出 接 受價格 及保 證 金, 主
讓
品
拍賣申
請。若
買
的擔保
資信 良 好,銀行可 搭 配 七 成貸款。在 拍 得後 ,自 備 款 項交 由
銀行一 併開票交 給法 院 ,授權銀行 向 法 院 領 取 不動產權 利 移
轉證書 。
第九節
承受擔保品
擔保 品承受 需考慮 下列 各 點 :
擔保
先
報請總行核准,總行除
承受
1.
外, 並 應提報 品 需 放 審會及常董會核准。 依 各授權層級核准
2. 擔保 品承受價格 : 宜 在法 院拍賣 二 拍 或三 拍 以 後 才 承受 ,以
免承受價格過 高。
3. 評 估 擬 承受 擔保 品 之 市場性 :若為一般 住宅 則轉 售 容易 ﹔ 反
器
、機
之,若為
特殊
性廠房
則
等,
評
慎
需審
場
室
地下
賣
宅 、 豪 宅 、 戲 院 、 娛 樂 場 所、 ,或 淹水 或 地 區 住宅 、 山坡 地 住
估 。
4. 擔保 品 再出售 期限 : 我 國 規 定為四年, 巴拿 馬 為一年 6 個
月 。若 未 在 期限 內出售, 則 需 向 政府 申 請再展 延 二 年, 否則
第 15 章 逾放與催收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