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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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協議清償
銀行與
借
。
1. 所 止扣 款人 協 議還款的方 抵 償 所 式 有很多, 之 本息 茲 大 略 歸 納 為以 下幾 種:
積欠
之存款,應
2. 假 扣 押 之不動產若 借 、保人 願 設定 抵 押 權 ( 含次 順 位 ) 予銀
行,或 償 還某一金額之 本 金, 則 在 協 議分 期 還款 後 ,可 研 議
予以 撤 除 假 扣 押 。
3. 本息 可以 協 商 降 額、 延 期 、分 期償 還,以減 輕借 款人之立即
負擔。惟 降 額、 延 期 等條件不 宜放寬太 久 , 僅 能 暫 定 二 、三
年, 屆 期 再 視 借 款人還款能 力 , 另 定 償債 協 議。
4. 若 催 收款委 託 行外 催 收 公司進 行 追償 , 則 催 收 佣 金 宜 由 借 款
人負擔。銀行可在實 際 收 回 多少金額之前提 下 ,與 借 、保人
和 解 。
5. 法 院 執 行及 轉列追 索 債 權 ( 打 呆 ) 後 之帳外 利息 , 宜 由 借 款人
負擔。惟 過 去 幾 年 利率 水 準較高,若 利率 高 達 7% ~ 8% , 則
可 酌 予 降 息 ,或一部分付 現 ,其 餘 用分 期 付款方 式 還款。
6. 在分 期 付款 協 議 下 ,若 借 戶再有第 二次未依約 還款, 則宜 立
即採 取 法 律 行動。
依
次償
7. 若 借 戶一 則 可同意 還大部分金額,或已 借 戶 豁 免追 索 債 權。 分 期 付款 協 議 償 還大部
款,
欠
分
上 述 這 些 逾 放後 之 協 議 措 施,多 半非 銀行營業單位之授權 範 圍 ,
故 需提報總行核准 後 , 始 可予 借 戶 簽 訂 償債 協 議。在 契 約 內 容 方面,
還需會請法務單位同意,較為 妥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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