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台灣.金融.大家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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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個    P   就是  產  品  (product)  。以前對於金融      機  構 新  產  品 的  管 制

                  是 很嚴格    的,   幾 乎 不可能    有 新  產  品 。  1989  年 之  後,法  律上  容許金融     機

                  構發展    新  的金融   商 品  , 雖  然 還 是要  主管機    關  核 准  , 至  少 比 以前  進步  。

                       最重  要的   其實  是在   民  國 七  十 八  年時,修    改  銀行法,容許       民 間  新  設

                  銀行。接著在        民  國 八  十 五  年,修  改保   險 法,可以     新  設保  險  公  司 。  證 券

                  商  其實  在  七  十  六  年,已經開     放;  因為   它  不  像  銀行、   保  險  的  衝  擊  這  麼

                  大,可以開      放  在先。

                       第  三  個  P  ,  participant  或  player  ,就是參與  者  的自由   化  。所  謂

                  market entry barrier  ,就是金融   市  場進  入  障 礙 ,在去    除 以後,對前面兩

                  個  P  的  落 實  很有  幫助  。因為   有 其  他  人進  來,當然     會  對 產  品或  利  率 產  生

                  競爭   壓 力。

                       第 四  個  P  ,是台灣   很特有    的  現 象  ,就是    presence  。台灣過去不      准

                  到  海  外  設  分行、  據  點  ,是  被  管  制的。  甚至有    些銀行,只能在台            北  經

                  營  , 像  以前台   北區  合  會 ,  或 者  像  台  北區  中小  企  業銀行,   聽  名  字 就  曉 得

                  除  了台  北區   , 其  他 地方  都  不能去。     甚至有    些是  拿 全  國性銀行執      照  , 但

                  在  其 他  地方  也不能   設  。 譬  如說  現  在的台   北  銀行,當年在台         北  市 銀行時

                  代  ,就只能在台       北 市  , 連永  和  都  不能去。這     種  現  象  就是在   presence  上


                    限制,到了自由
                  有
                                    化  時,  稍  微  有  些  改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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