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台灣.金融.大家談
P. 118
第 二個 P 就是 產 品 (product) 。以前對於金融 機 構 新 產 品 的 管 制
是 很嚴格 的, 幾 乎 不可能 有 新 產 品 。 1989 年 之 後,法 律上 容許金融 機
構發展 新 的金融 商 品 , 雖 然 還 是要 主管機 關 核 准 , 至 少 比 以前 進步 。
最重 要的 其實 是在 民 國 七 十 八 年時,修 改 銀行法,容許 民 間 新 設
銀行。接著在 民 國 八 十 五 年,修 改保 險 法,可以 新 設保 險 公 司 。 證 券
商 其實 在 七 十 六 年,已經開 放; 因為 它 不 像 銀行、 保 險 的 衝 擊 這 麼
大,可以開 放 在先。
第 三 個 P , participant 或 player ,就是參與 者 的自由 化 。所 謂
market entry barrier ,就是金融 市 場進 入 障 礙 ,在去 除 以後,對前面兩
個 P 的 落 實 很有 幫助 。因為 有 其 他 人進 來,當然 會 對 產 品或 利 率 產 生
競爭 壓 力。
第 四 個 P ,是台灣 很特有 的 現 象 ,就是 presence 。台灣過去不 准
到 海 外 設 分行、 據 點 ,是 被 管 制的。 甚至有 些銀行,只能在台 北 經
營 , 像 以前台 北區 合 會 , 或 者 像 台 北區 中小 企 業銀行, 聽 名 字 就 曉 得
除 了台 北區 , 其 他 地方 都 不能去。 甚至有 些是 拿 全 國性銀行執 照 , 但
在 其 他 地方 也不能 設 。 譬 如說 現 在的台 北 銀行,當年在台 北 市 銀行時
代 ,就只能在台 北 市 , 連永 和 都 不能去。這 種 現 象 就是在 presence 上
限制,到了自由
有
化 時, 稍 微 有 些 改 善 。
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