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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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型集團企業的管理難題,由於大型企業的層級與規模比較大,在組織運
作過程中,除了很容易出現所謂的「大企業病」,也因內部溝通效率與
資源運用效率不高;相對在組織間的交易與往來,會因而會忽略了主管
機關規範要求利害關係人間的利益衝突,與法律規範銀行不得對關係人
辦理無擔保授信,或擔保授信應有十足的擔保品。
集團企業間策略聯盟的推動一項業務或產品,除相互間對產品或服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務的訂價問題外,也攸關成本與收益計算或分攤等議題。而集團旗下銀
行介入其間協助信用的授予或金流的結算,往往須顧慮到政府法令的約
束。
◆ 風險控管:
1. 集團內企業的管控,向來是集團總管理單位最大的難題,在組織
運作過程中,除內部溝通與資源運用效率至關重要外,另一個課
題是利害關係人與集團轄下銀行間的融資關係是否合規,確實是
集團負責人常常關注的事項。按國內目前銀行對所屬集團企業辦
理的授信案件,其借款目的除同一般客戶營運週轉金貸款或資本
性支出貸款外,集團企業所屬銀行對集團內企業辦理授信案件
時,尤須在意者,在於提供與銀行的擔保抵押品是否十足充足,
而擔保品除不動產或動產外,其他如銀行法第 12 條所列供作擔
保品者(如: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
據、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
機構之保證等),其擔保性是否確實充足,在管控上是需細心許
多。
2. 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3-1 條、第 33-2 條、第 33-3 條及
第 33-4 條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明定銀行對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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