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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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賣業而言,其所擁有的存貨性質是「商品存貨」,屬於可直
接對外出售的存貨。當淨變現價值低於帳面價值時,依照「成本與淨
變現價值孰低法」須認列跌價損失,其損失依據我國會計準則第 10 號
公報,需全數計入銷貨成本,方可實際反映企業整體存貨管理績效的
優劣,例如:企業的生產政策、存貨管理政策以及存貨價格波動等因
素之考量,以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完整的資訊。
對製造業而言,其存貨性質屬於「製成品存貨」,包括在製品、
原物料與零組件等存貨,由於無法直接出售,因此並無「售價」之存
在,而必須經由加工生產才能成為「製成品」,出售給經銷商。因
此,在製品與原物料的淨變現價值需透過間接估計最終製成品的售
價,以取得其淨變現價值。
「製成品存貨」於期末評價,若發現成本低於淨變現價值時,其
會計處理同買賣業,損失全數列入「銷貨成本」,但對於在製品與原
料之評價,如需認列存貨跌價損失時,則須直接對其存貨作減損評
價,降低其存貨價值。
對在製品而言,由於每年期末需估計其完工百分比與完工進度,
進而估計其至完工尚需成本之金額,以求得在製品的淨變現價值。對
於尚未投入生產的原物料而言,要確定其至完工尚需成本實屬不易,
但其重置成本相對取得容易。因此,國際會計準則指出,在評價原物
料等存貨之情況下,其重置成本可以替代淨變現價值,作為最佳估計
數。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規定,存貨跌價損失應列入「其他費用及損失」之中,屬於營
業費用之範疇,但其並未規定應列入「銷貨成本」項目之中,因為
「銷貨成本」代表已出售商品的成本,而此類的存貨跌價損失則屬於